发布者 :cjt1188 发布时间 : 2026-10-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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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3日,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天津市殡葬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津民发〔2026〕32号),进一步规范殡葬中介服务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此次印发的示范文本依据《殡葬管理条例》《殡葬领域明码标价规定(试行)》等制定,供委托人与殡葬中介签订合同时参照使用。合同内容涵盖双方基本信息、服务内容、服务总费用、支付方式与期限、双方权利义务、合同解除、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
示范文本特别提示,殡葬中介应依法备案、办理营业执照、亮证经营,并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得从事遗体接运、存放、防腐、整容、火化等服务;不得诱导大操大办、强迫接受服务、倒卖逝者信息;代办殡葬服务机构项目应单独标示“代办”,代缴费用应提供原始收费凭证,不得加价收取费用。
通知要求,各区民政局、市场监管局要加大宣传力度,认真做好示范文本推广工作,引导殡葬中介和群众参照使用,促进殡葬服务更加规范、透明、有序。
原文如下——

市民政局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殡葬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津民发〔2026〕32号
各区民政局、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殡葬领域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殡葬管理条例》《殡葬领域明码标价规定(试行)》(国市监竞争规〔2026〕1号)等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委联合制定了《天津市殡葬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加大宣传力度,认真做好示范文本的推广工作。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6年10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殡葬中介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天津市民政局与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供委托人与殡葬中介(即除殡葬服务机构外,从事殡葬服务代理、用品代购、策划主持、信息咨询等相关殡葬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签订合同时参照使用。
二、合同签订前,双方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交易风险。
三、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双方依法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者删减,但不可规避、减轻自身责任。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四、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五、双方订立合同的,应当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
特别提示
一、殡葬中介应当依法向区级民政部门备案,并应依法办理营业执照,诚信经营。
二、殡葬中介办理丧事活动应当遵循文明、节约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大力倡导移风易俗,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三、殡葬中介应当亮证经营,可以从事殡葬服务代理、用品代购、策划主持、信息咨询等殡葬相关服务活动,不得从事遗体接运、存放、防腐、整容、火化服务,禁止制造、销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丧葬用品,禁止向实行火葬的地区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四、殡葬中介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以显著的方式明码标价,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及时调整相应标价。销售商品应公开商品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等;提供服务应公开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价格(或计价方法)等。
五、殡葬中介代办由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应当单独标示,并注明“代办”字样,明码标价内容应当与殡葬服务机构一致,同时显著标示殡葬服务机构的优惠减免政策。
六、殡葬中介代缴殡葬服务机构费用的,应当向丧属提供殡葬服务机构原始收费凭证,不得向丧属加价收取费用,不得将自身提供的服务项目与代办的殡葬服务机构服务项目混淆或打包标示。
七、遗体接运、存放、防腐、整容、火化服务由殡仪馆专门负责提供,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开展。
八、殡葬中介不得诱导大操大办、强迫接受服务、倒卖逝者信息等损害丧属权益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甲方有权查阅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流程,对不符合约定的服务提出异议。
九、殡葬中介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综合考虑丧属情感需求和经济能力,提出符合实际情况的服务建议。
十、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实际使用时应删除“示范文本”和“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字样。
十一、双方当事人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的,应当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内容并自行承担合同订立、履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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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殡葬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docx
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殡葬领域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殡葬管理条例》《殡葬领域明码标价规定(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委联合制定了《天津市殡葬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目的和依据
为维护殡葬市场价格秩序,保护群众和殡葬领域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民政部《殡葬领域明码标价规定(试行)》有关要求,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委联合制定了《天津市殡葬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二、《天津市殡葬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说明
本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产生的纠纷,双方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本合同的约定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
三、其他内容
《天津市殡葬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明确自印发之日起请加大宣传力度,认真做好示范文本的推广工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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