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 :cjt1188 发布时间 : 2025-10-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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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殡仪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民政厅
2025年7月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殡仪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殡仪馆监督管理,提高殡仪馆管理服务水平,保障丧属的合法权益,推动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殡仪馆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对殡仪馆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殡仪馆,是指具备遗体处理、接运、火化功能,提供悼念、守灵和骨灰寄存等殡仪服务的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场所。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仪馆服务和运营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各级殡葬管理机构按规定协助民政部门开展殡仪馆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殡仪馆监督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坚持客观独立、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殡仪馆应坚持基本殡葬服务公益属性,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为群众提供普惠可及、公开透明、规范文明、优质高效的殡葬服务,各项工作应当做到制度化、规范化,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的监督。殡仪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殡仪馆应当通过自治区统建的广西殡葬综合监督管理平台上办理殡葬服务业务。
第七条 殡仪馆监督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贯彻执行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殡葬服务管理有关法规和政策情况;
(二)落实殡葬领域公益属性情况,包括落实基本殡葬服务减免补贴、节地生态安葬等惠民政策等情况;
(三)落实价格政策情况,包括收费项目、公示、实施等情况;
(四)规范殡葬服务情况,包括设置便民服务、签订服务合同、规范提供殡葬服务、出具火化证明等情况;
(五)规范运营管理情况,包括业务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设施设备管理、内部管理、人员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等情况;
(六)意识形态和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七)殡仪馆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情况,包括殡仪馆乱收费、捆绑消费、诱导消费;工作人员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情况;
(八)推进移风易俗和文明节俭办丧情况,包括禁止销售封建迷信用品,严禁开展封建迷信服务项目等情况;
(九)其他应当纳入监督管理的情形。
第八条 殡仪馆监督管理实行线下检查和线上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方式。
鼓励各地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
属地民政部门应对社会资本参与运营的本级殡仪馆派驻专人参与管理,从业务、资金、安全、火化证明出具等方面开展常态化监管。殡仪馆应为派驻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九条 属地民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法实施以下检查行为:
(一)查看殡仪馆运行管理情况;
(二)查看殡仪馆服务场所、设施设备;
(三)询问殡仪馆工作人员了解情况;
(四)查阅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证件及其他有关文件、档案资料、信息系统等;
(五)对检查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六)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记录、录音、录像、拍照或者复制等方式获取有关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地做好检查过程记录,并归档保存,做到检查过程可回溯管理。
第十一条 属地民政部门每半年至少对辖区内的殡仪馆进行巡回监督检查或监督检查1次。民政部门可会同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消防等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检查。
第十二条 属地民政部门应要求本行政区域内殡仪馆建立日常运营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每年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审计报告,上一级民政部门可以进行随机抽查。
殡仪馆如遇到突发事件和重大事项的,应立即向同级民政部门报告,同级民政部门按规定迅速妥善处置并逐级上报。
第十三条 属地民政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开当地殡葬领域投诉举报方式,畅通监督渠道,负责投诉举报事项的受理办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发现殡仪馆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及时依法予以处理,督促殡仪馆及时整改。对公众反映的殡葬服务问题,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反映人。殡仪馆应按民政部门反馈的发现问题和限期整改意见及时整改,并按规定向民政部门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民政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发现殡仪馆存在依职责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8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深化我区殡葬改革,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态安葬服务需求,经研究,决定提高全区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标准调整内容
(一)骨灰立体安葬:在公墓内的骨灰楼(堂)、墙、亭、廊等长期(安葬期为10年以上)安葬骨灰的,每个格位一次性给予逝者亲属奖励仍为500元。
(二)骨灰自然安葬:选择将逝者骨灰装入可降解容器或直接放入公墓设置安葬区域的土中,并在安葬区域采取种花、种草、植树等生态绿化、美化及不建墓基、墓碑和墓穴,不保留骨灰的,每具骨灰一次性给予逝者亲属奖励由800元提高至1600元,同时免费提供可降解骨灰容器、骨灰告别及安葬仪式。
(三)骨灰撒海:选择将骨灰全部撒入大海,不保留骨灰的,免除撒散费用,每具骨灰一次性给予逝者亲属奖励由800元提高至1600元。
二、资金筹措与管理
奖补资金的申请办理、发放流程及资金筹措等仍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的通知》(桂民规〔2019〕7号)相关规定执行。各地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严格奖补资金审核发放,确保资金安全、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同时,要进一步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对奖补资金使用中的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组织实施与监督
各地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切实做好提高奖补标准后的组织实施工作。优化申请办理流程,加强政策宣传,提高群众知晓度和参与积极性。同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定期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查处骗取、冒领奖补经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的通知》(桂民规〔2019〕7号)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6月20日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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