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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殡葬行业经营者明码标价规定》(征求意见稿)


发布者 :cjt1188 发布时间 : 2025-09-23 人浏览

特别提示:本站所标注价格及相关信息来源于网络采集,仅供参考,实际情况以墓园前台咨询为准。

关于对《北京市殡葬行业经营者明码标价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殡葬行业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保护丧属、经营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殡葬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市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北京市殡葬行业经营者明码标价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5年9月23日至10月9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jiagejiandu@scjgj.beijing.gov.cn(仅用于征集意见反馈)。邮件主题请注明“《北京市殡葬行业经营者明码标价规定》反馈意见”字样。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通州区留庄路6号院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处(请在信封上注明“《北京市殡葬行业经营者明码标价规定》反馈意见”字样),邮编:101117。

3.传真:010-55526200(注明:转价格监督检查处)。

4.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3日

 

附件1:《北京市殡葬行业经营者明码标价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
附件2:《北京市殡葬行业经营者明码标价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附件1

北京市殡葬行业经营者明码标价规定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殡葬行业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保护丧属、经营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殡葬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提供有偿殡葬服务、经营殡葬用品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明码标价。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营者,包括经营管理殡仪馆、经营性公墓、回民公墓(回民殡葬管理处)、医疗机构太平间等相关设施的企事业单位,依法提供有偿殡葬服务、经营殡葬用品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规定所称殡葬服务,包括逝、殡、葬、祭四环节中的殡仪服务、安葬服务(含安葬配套及葬后维护)、祭扫服务、殡葬中介服务以及其他殡葬服务。

本规定所称殡葬用品,包括依法允许经营的棺材、骨灰盒、寿衣、礼仪用品、随葬品、墓葬用品以及其他殡葬用品。

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在提供殡葬服务、经营殡葬用品过程中,依法公示价格及与价格密切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开、公平、诚信、透明的原则对殡葬服务或殡葬用品明码标价,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殡葬行业明码标价应当根据殡葬服务和殡葬用品的特点,做到价签价目齐全、内容真实准确、标识清晰醒目。

第五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等交易场所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平台内(场所内)、网站内殡葬行业经营者开展价格监督管理工作,知道相关经营者有违反规定行为,应当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信息记录,依法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鼓励相关协会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殡葬行业经营者的明码标价行为,促进行业价格自律。

第七条  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殡葬价格公示体系,通过本部门官方网站或相关综合服务网络平台等方式,集中公示殡葬价格信息。

  经营者应当遵循便于查看的原则,在收费地点、服务大厅或用品展示区域等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以显著方式明码标价。在经营场所之外进行业务接洽、上门服务、推销等经营活动,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码标价。明码标价可以结合实际,采用标价牌(签)、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图片展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有条件的可以同时采用电查询系统的形式进行明码标价。采用上述多种形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经营者通过线上方式提供殡葬服务、经营殡葬用品,应当网络页面显著位置,以文字、图像等方式明码标价。

相关经营者应当逐步通过民政部门官方网站综合服务平台等网络方式,集中公示殡葬价格信息,并确保公示内容与线下保持一致。

第九条  殡葬服务或殡葬用品的价格等信息发生变化,经营者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内容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提供殡葬服务或出售殡葬用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选择性标价。

经营者对殡葬服务或殡葬用品明码标价,除遗体接运、冷藏等特定服务外,应注明自愿选择,同时公示服务监督电话、属地行业主管部门电话、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电话、投诉举报电话

条  经营者提供殡葬服务应当公示服务项目名称、服务内容、价格计价方法

公示殡葬服务内容应当规范、完整、详实,确保质价相符、量价相符。不得对同一服务拆分计费、重复收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服务内容有附加条件或限制性条件的,应当公示。

提供殡葬中介服务,应当将中介服务费用、代收代缴费用分别明码标价,不得加价收取代收代缴费用。提供涉外殡葬服务,应当对跨境运输、文书认证等附加费用明码标价。

经营者可以参考附件1的样式制作殡葬服务价目表。

第十一条  经营者经营殡葬用品,应当结合实际公示殡葬用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材质(主材)、计价单位、价格

同一品牌种类的殡葬用品,因颜色、形状、规格、产地、等级、计价单位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分别明码标价

经营者通过实物展示形式经营殡葬用品,可以采用标价签、价目表等形式明码标价。采用标价签明码标价的,应当确保货签对位。

经营者可以参考附件2的样式制作殡葬用品价目表、标价签

第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殡葬服务或用品组合,应当按要求公示组合内所有服务项目、用品的名称和价格信息,不得在组合内新增未单独公示的服务项目或用品组合总价应当低于组合内各项服务或用品价格总和。

经营者可以参考附件3的样式制作殡葬服务或用品组合价目表

第十三条  墓穴以及骨灰墙、骨灰廊、骨灰亭、骨灰堂等骨灰格位安葬设施的销售,实行一墓一标原则。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标明正在销售的墓穴、骨灰格位的基本信息和价格信息。

正在销售的墓穴、骨灰格位基本信息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经营者应当标明每一个墓穴、骨灰格位的基本信息和价格信息

第十四条  经营者销售墓穴,应当通过价目表公示墓穴的下列基本信息和价格信息:

(一)墓园名称、墓型名称、墓穴位置、墓穴类别(单穴、双穴、多穴)、占地面积、墓碑类型、墓碑材质(主材)、墓碑产地等基本信息。

(二)墓穴使用费、维护管理费、总价、租期等价格信息。

第十五条  经营者销售骨灰格位安葬设施,应当通过价目表公示骨灰格位的下列基本信息和价格信息:

(一)设施名称、设施类别、格位位置、格位类别(单格、双格等)、挡板规格(长*宽*厚)、挡板材质(主材)、挡板产地等基本信息。

(二)格位使用费、维护管理费、总价、租期等价格信息。

第十六条  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安葬依法收取费用的,经营者应当参考骨灰安葬设施明码标价。

经营者可以参考附件4的样式制作安葬设施销售价目表。

第十七条  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殡葬服务,经营者除应当公示项目名称、服务内容、价格计价方法外,还应当公示收费项目性质、定价依据文件。

对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殡葬服务,经营者除应当公示项目名称、服务内容、价格或计价方法(收费标准)外,还应当公示收费性质、依据文件及执收主体等信息。

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殡葬服务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名称、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性质等公示信息,不得将市场调节价公示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将已废止的定价文件作为收费依据进行公示。

殡葬服务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政策发生变化,经营者应当按照新的规定及时调整公示内容。

第十八条  对骨灰海葬、骨灰自然葬提供免费殡仪服务,对享受抚恤金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伤残人员、孤老、五保户、优抚、社会救济对象等生活困难群众实行减免措施,以及实行其他价格优惠减免政策措施,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减免对象、减免标准、减免依据、申请办法等相关信息。

殡葬服务价格优惠减免政策措施发生变化,相关经营者应当按照新的规定及时调整公示内容。

第十九条  经营者可以结合殡葬行业实际,自行增加公示与价格有关的其他信息,并应当确保自行增加公示的信息真实、准确、严谨。

第二十条  殡葬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明示、规范、可追溯的原则,在结算前向缴款人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提供的服务项目、价格或计价方法、数量、交易金额等信息,由缴款人签字确认。

殡葬用品经营者可以结合实际,在结算前向缴款人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所选的殡葬用品品名、单价(含计价单位)、数量、交易金额等信息,由缴款人签字确认。

结算清单上列明的项目名称(品名)、价格(单价)或计价方法等信息应当与明码标价内容保持一致。

经营者可以参考附件5的样式制作殡葬业务结算清单。

二十一  对已销售的墓穴和骨灰格位,相关经营者应当在销售价目表中予以明确标示,及时撤下相关公示信息。

  殡葬行业经营者如不执行明码标价相关规定,有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市、区两级发展改革、财政、民政、民族宗教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殡葬行业价格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六十日后施行。


附件:1.殡葬服务价目表参考样式

2.殡葬用品价目表和标价签参考样式

3.殡葬服务(用品)组合价目表参考样式

4.安葬设施销售价目表参考样式

5.殡葬业务结算清单参考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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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北京市殡葬行业经营者明码标价规定》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殡葬行业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保护丧属、经营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殡葬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市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在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了《北京市殡葬行业经营者明码标价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必要性

一是回应社会关切,保护丧属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近年来,部分经营者存在明码标价不规范、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丧属合法权益,社会高度关注。制定《规定》有助于进一步规范殡葬行业经营者的明码标价行为,缓解价格信息不对称问题,通过刚性制度保障丧属的知情权与选择权,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二是适应行业发展新趋势,填补线上价格监管空白的必然要求。随着数字经济和网络技术发展,一些殡葬行业经营者通过网络方式提供殡葬服务、经营殡葬用品,其明码标价表现形式更加复杂多样,有待规范和引导。《规定》对线上标价提出明确要求,并部署推进网络集中公示,为殡葬服务新业态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体现了监管的与时俱进。三是细化监管原则要求,构建精准监管体系的重要抓手。现行的明码标价规定相对原则化,需要结合属地实际进行细化创新。《规定》首次提出“一墓一标”原则,区分不同服务类型和定价形式的标价要求,并制定了五种简明实用的参考样式。这些措施增强了制度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引导性,为构建殡葬行业价格监管长效机制奠定了基础。四是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市场秩序的有效保障。《规定》通过明确标价规则、规范公示内容、强化经营者主体责任,旨在遏制价格违法行为,推动竞争从无序走向有序。这有利于保护守法经营者的积极性,引导行业将竞争焦点从价格转向服务质量提升,促进行业规范、透明、健康发展。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三、起草过程

在起草过程中,为确保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市市场监管局始终坚持依法依规、问题导向、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精准规范、便民利民、前瞻引导和协同共治的原则,全面梳理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参考借鉴了多个省市的经验做法,分析研究了殡葬网络舆情和近两年的消费者投诉举报。同时,征求了相关市级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事业单位、企业代表和群众代表的意见,结合国家对殡葬行业新的管理要求,多次对条文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形成了《规定》。

四、主要内容

《规定》共二十三条,分为四个部分。一是总则部分(第一至七条):明确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概念和原则,规定网络平台、行业协会及相关部门的职责,提出逐步推行殡葬价格信息网络集中公示。二是明码标价规则部分(第八至二十一条):细化殡葬服务、殡葬用品、殡葬服务或用品组合、安葬设施等的标价内容、形式和公示要求,明确相关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减免政策措施的公示要求,强调自愿选择原则,规范结算清单出具和已售安葬设施公示信息管理。三是法律责任部分(第二十二条):明确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规定各相关部门依职责分工加强监督管理。四是附则部分(第二十三条):规定施行日期。此外,制定了五种明码标价参考样式,供相关经营者结合实际参考使用。

 

(全文完)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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