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 :cjt1188 发布时间 : 2025-05-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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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民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强化殡葬基本公共服务,依法保障殡葬设施用地,保障群众“逝有所安”需求,现就加强殡葬设施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加强殡葬设施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殡葬设施建设事关发展大局,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是解决人口增长与资源环境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有力领导下,我省殡葬设施不断完善以节地生态、满足群众服务需求为目标的殡葬设施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殡葬设施总量不足,设施分布不平衡,尤其是农村公益性公墓缺口较大等问题仍客观存在;骨灰装棺再葬、修建大墓豪华墓等现象有所抬头;散埋乱葬、滥占耕地等情况时有发生。各地民政、自然资源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殡葬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政治执行力,全力做好殡葬设施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工作。
二、坚持规划先行,加快建立健全城乡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各地民政部门要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科学评估测算殡葬设施总量和增量,编制涵盖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布局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自然资源部门要及时将殡葬设施布局规划涉及空间利用的相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为项目落地提供规划支撑和空间保障。各地在编制布局规划时,一是要围绕满足城乡居民基本殡葬需求,强基础、补短板,加快建立健全保障基本、覆盖城乡、持续发展、惠民利民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二是要以县为单位,统筹规划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以及在经营性公墓设置惠民墓位,确保辖区城乡公益性安葬设施能够满足群众安葬需求;大力支持绿色环保、生态节地、文明节俭的殡葬方式,鼓励建设节地生态安葬设施。三是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规则的前提下,城市殡葬设施要满足邻避距离的要求,不影响城市集中建设;农村殡葬设施要统筹考虑相邻关系、通勤距离和当地情况,可采取与乡镇合建、多村联建、人口较多的自然村寨单独建设等方式,并充分征求群众意见。
三、强化用地保障,满足殡葬设施项目建设用地需求各地民政部门要切实做好项目立项等前期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要强化要素保障,并在统筹安排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时予以倾斜。
(一)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殡葬设施用地,按批次方式报批用地。
(二)城镇村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殡葬设施用地,按单独选址方式报批用地。其中,符合以下情形的公益性殡葬设施,可按批次方式报批用地,即服务于城镇的公益性殡葬设施,可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对城镇开发边界等量缩减的方式布局零星城镇建设用地,按规定程序上报后报批用地;服务于乡村的公益性殡葬设施,可使用县、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预留的规划用地指标报批用地。
(三)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殡葬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通过划拨方式供地;经营性项目,应通过有偿出让的方式供地。
(四)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殡葬设施,根据不同情形,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关于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使用土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土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四、严格依法依规,强化殡葬设施项目用地监管
各地民政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做好殡葬设施项目用地监管工作。一是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各地要抓紧完成对辖区内殡葬服务设施的全面梳理,对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殡葬设施项目,及时完成项目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对已经建成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殡葬设施项目,要及时依法完善相关手续;对已经建成且不符合规定的殡葬设施项目,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理过程中,要注意方式方法,防止粗暴执法、简单化、“一刀切”问题。二是切实加强监管。各地要切实强化殡葬设施项目用地监管,建造坟墓不得占用耕地,公益性公墓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加大对活人墓、豪华墓、乱埋乱葬、骨灰装棺再葬等问题的治理力度,经营性公墓禁止建设超规定面积墓穴、墓位,禁止非法出售(租)、转让(租)墓穴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三是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注重发挥乡镇、街道、城乡社区的优势,探索建立基层殡葬信息采集、报告机制。要采取群众易于接受和行之有效的方式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群众移风易俗,树立文明殡葬新风尚。
(全文完)
(来源: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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