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 :cjt1188 发布时间 : 2025-07-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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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节地生态安葬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强推进节地生态安葬,切实保护生态资源,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将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作为全省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深化移风易俗工作的关键举措,以及保护生态环境、满足群众需求的重要民生工程。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民政部等9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民政部等16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民政部等9部门《关于推进骨灰海(江)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69号)、《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等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构建节地生态安葬标准体系
(一)明确节地生态安葬评价标准。节地生态安葬,是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核心价值导向,倡导采用格位葬、树葬、草坪葬、花葬、撒散、江(河、湖)葬、深埋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或遗体,实现安葬活动与自然环境和谐共生,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节地生态安葬率是指当年选择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的数量占当年骨灰和遗体安葬数量的比例。具体葬式葬法包括:1.立体安葬:在骨灰楼(廊、堂、塔、墙等)以格位存放的形式安放20年以上;2.节地型墓位安葬:公墓内骨灰安葬的单人或双人墓位,占地面积和墓碑高度低于国家规定标准;3.生态方式安葬:在公墓内采用植树、植花、植草等形式,使用可降解容器或直接入土安葬骨灰,不设硬质墓穴和墓碑(如树葬、草坪葬、花葬等);4.不保留骨灰:在规定区域进行骨灰撒散、江(河、湖)葬等不保留骨灰的处置方式;5.遗体节地型墓位安葬:土葬改革区公墓或规定区域内的遗体安葬,单人或双人合葬墓位的占地面积和墓碑高度低于国家规定标准;6.遗体深埋安葬:在规定区域将遗体深埋2米以上,不硬化、不立碑、不留坟头;7.民族特色安葬:少数民族群众长期沿用的、具有地域文化特色且符合节地生态和公共卫生要求的其他葬式。
(二)规范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与管理。强化安葬设施建设标准。严格落实节地生态安葬标准,加强对安葬(放)设施规划、建设、运营全周期监管,确保节地生态安葬率逐年提升,新建公益性安葬(放)设施节地生态安葬率须达100%,经营性公墓每年新开发墓区生态安葬比例不低于50%。严控墓位占地面积。公墓建设应严格遵循相关规定,控制墓位(包括附着物)占地面积,单人墓不超过0.5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超过0.8平方米,推动土地资源高效集约利用。规范生态葬式实施要求。骨灰塔楼廊等设施建设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确保结构安全、消防设施完备、通风良好,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优化设计,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美观与实用相结合。树葬、草坪葬、花葬、江(河、湖)葬、土葬等葬式应符合相关规范。树葬、草坪葬、花葬应确保草坪覆盖率,维护周边生态环境;江(河、湖)葬需科学选择水域,严格控制骨灰撒散数量和范围,防止水体污染;土葬区应当加强公墓建设与安葬行为监管,规范安葬秩序。细化特殊区域安葬管理。城市和项目建设迁坟需优先采用节地生态葬式葬法;没有公墓的农村地区,遗体和骨灰安葬应选择合适场所,严禁砍伐林木、破坏生态,禁止使用石材、水泥固化墓穴,提倡依山(地)依林深埋,坟头面积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推广不立碑、卧式碑或“以树代碑”模式。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鼓励和支持少数民族群众选择既具有民族地域特色、又符合节地生态要求的葬式葬法。
(三)创新绿色低碳祭祀服务规范。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创新祭祀方式,丰富文化内涵,运用数字化技术为选择生态安葬的群众搭建实物或虚拟公共纪念载体,打造“线上+线下”便捷祭扫场景,满足跨越时空追思需求。重点推广网络祭扫、鲜花祭扫、踏青遥祭、植树缅怀等文明低碳祭扫方式,组织开展集体共祭、社区公祭、家庭追思等现代追思活动,深度挖掘慎终追远的传统殡葬文化内涵,引导群众逐步实现从注重实地实物祭扫向以精神传承为主的观念转变。
二、加快节地生态安葬服务设施建设
(四)科学统筹生态安葬用地规划与供给。统筹规划全省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布局,构建“生态优先、分类施策、城乡协同”的设施布局体系。各地需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市州、县市为单位编制殡葬设施专项规划,优先利用荒山瘠地、低效用地推进节地生态安葬设施新建扩建,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与永久基本农田底线。着力构建“县级统筹、乡镇覆盖、村级补充”的全域覆盖三级殡葬设施网络,形成布局合理、供给均衡的节地生态安葬用地保障体系。
(五)加快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步伐。推行多元化生态安葬模式。火葬区重点发展树葬、草坪葬、花葬、壁葬等集约型安葬方式,鼓励骨灰撒散、深埋等不保留标记的生态安葬方式;土葬改革区倡导遗体深埋、以树代碑,逐步降低硬化墓穴占比。推动生态功能融合发展。结合湿地保护、林业修复等生态工程,在洞庭湖流域、湘江沿岸、长株潭绿心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优先规划生态葬区,打造“墓园即公园”的绿色人文景观,实现安葬设施与自然环境的共生共融。强化试点示范引领作用。支持基础条件优越的地区建设省级生态安葬纪念园,打造具有湖湘特色、人文艺术化、生态园林化的高质量、精品化生态公墓,通过标准化设施建设、智能化管理服务和奖补政策创新,打造可复制推广的“湖南模式”。省民政厅适时联合有关部门,对节地生态园区进行考核评价并授予“湖南省节地生态示范陵园”称号。
(六)实施散坟生态化治理和老旧墓区生态化改造。全面推广益阳南县又东村散坟生态化治理经验,建立“分类施策、重点突破”机制,通过拆除硬化设施、迁移深埋、植被覆盖等综合措施,推动散葬坟墓与自然生态融合,实现“见山见水不见坟、见林见绿不见墓”治理目标。依法依规改造超标准大墓、豪华墓,拆除违规建筑,恢复生态植被。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对连片老旧坟墓进行集中整治,通过景观设计打造生态景观带,推动园林化改造,建设生态化园林墓区。在山区等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林下殡葬新风,按照不推山、不砍林、不硬化的“三不原则”,借鉴林下经济模式建设生态安葬区,实现林地资源与殡葬功能融合。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坚持依山而建,推行“墓穴深埋不留坟头、墓体不进行水泥石材固化”标准,以植花植草替代水泥石材硬化。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墓地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其生态环保功能得到有效发挥。加强绿色殡葬技术研发,推广环保材料应用,探索新型材料修复墓穴工艺,减少不可降解材料的使用。各地要结合“三年筑底”试点工作,创新生态治理方式,打造生态安葬试点项目,为全省节地生态治理提供经验借鉴。
三、完善节地生态安葬激励保障机制
(七)健全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制度。各县市区应在2026年底前全面建立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制度,明确奖补标准及适用范围,对选择树葬、草坪葬、花葬、撒散、江(河、湖)葬、格位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以及土葬改革区自愿火化、遗体深埋不留坟头、不搞水泥石材固化等生态葬法的群众,给予资金奖励或殡葬服务费用减免。对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等困难群体实行生态安葬的,除享受上述奖补政策外,可免除墓穴建设费、管理费等相关费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扩大奖补范围,提高奖补标准,引导更多群众选择节地生态安葬。探索建立环保殡葬用品补贴制度,对使用环保殡葬用品的群众以及带头推行可降解环保用品的殡葬服务机构,给予适当奖励或补贴。对积极推广节地生态安葬的殡葬服务机构(包括民营经营性公墓)、村(居)委会、红白理事会等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发其积极性和主动性。
(八)构建多元化设施建设资金保障体系。强化财政投入,各市州和县市(区)要加大对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等节地生态安葬设施的资金支持力度,优化群众落葬服务流程,增强全省节地生态安葬设施保基本、兜底线的服务能力。加大省市两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对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的资金奖补力度,配套完善扶持政策,推动设施设备提质提挡,全面提升节地生态安葬服务质效。
四、强化节地生态安葬协同治理机制
(九)完善部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将推进节地生态安葬作为深化殡葬改革的主要方向,纳入本地“十五五”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民政部门要牵头做好节地生态安葬政策标准制定、组织实施、审批监管等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对违规土葬、乱埋乱葬、修建大墓豪华墓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精神文明部门要统筹宣传教育与文化引领,依托新媒体平台及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通过公益广告、专题报道、文艺创作等形式宣传普及节地生态安葬理念,将节地生态安葬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测评体系,强化考核导向。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公益性殡葬设施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合理调控节地生态安葬服务价格;财政部门要根据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和引导奖励需要合理安排资金;科技部门要推动环保殡葬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应用;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要将节地生态安葬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与城市规划,严格审批管理,保障用地供给,加强对破坏耕地建坟、违法转让殡葬用地行为的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节地生态安葬设施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监管,做好日常生态环境管控;农业部门要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协同做好设施规划、审批与管理;林业部门在县级林地保护规划中根据森林资源现状与相关用地部门进一步优化安葬设施选址范围,为已规划或即将规划的安葬设施项目合理“留白”,同时指导做好生态安葬,引导节约集约使用林地,加强用林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墓碑制售场所的整治,规范墓碑石材市场秩序,从源头阻断修建豪华墓、硬化大墓、“活人墓”等违规行为。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强化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国企员工、“两代表一委员”、非公经济代表人士员等群体的示范引领作用,将推动殡葬改革要求纳入教育管理之中,建立特殊群体特别是领导干部丧事报告、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十)发挥基层自治与社会参与作用。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红白理事会、老年协会等基层自治组织作用,将节地生态安葬纳入村(居)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要优化便民服务。推广“一站式”联办服务,由红白理事会协助群众办理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等手续,简化办事流程、减轻群众负担。要强化宣传引导。依托红白理事会常态化开展移风易俗主题活动,通过入户宣讲、案例分享、文化墙展示等方式,普及节地生态安葬的环保价值与经济优势。要完善激励措施。将红白理事会工作成效纳入基层考核体系,对移风易俗成效显著的村(社区)给予资金或项目倾斜。支持各地打造示范点,通过“以奖代补”方式鼓励基层探索绿色殡葬新模式。
(十一)构建全媒体宣传引导工作格局。统筹传统媒体与新媒体资源,构建多层次、立体化宣传格局。要拓展宣传阵地,与主流媒体合作开设节地生态安葬专题专栏,利用短视频、新媒体平台制作生动有趣、通俗易懂的宣传内容,提高节地生态安葬知晓度。要深化主题宣传。开展殡葬改革主题宣传活动,深入农村、社区进行宣传。坚持清明、中元节等重要节点集中宣传与日常引导相结合,组织殡葬服务机构“开放日”、骨灰集中撒散、江(河、湖)葬等示范性活动。要厚植文化内涵。挖掘传统殡葬文化中的生态元素,将节地生态安葬与厚养薄葬、生态保护理念相结合,打造生命文化宣传品牌。要推动形成社会共识。鼓励和支持各地建设生态安葬纪念园、生命文化公园等,展示节地生态安葬方式,营造尊重生命、爱护环境的殡葬文化氛围。将节地生态安葬理念融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通过示范引领、文化侵润,使节地生态安葬成为社会新风尚。
各地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配套措施,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全文完)
(来源:湖南省民政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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