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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遗体接运车辆服务管理,苏州市民政局正在征求意见


发布者 :cjt1188 发布时间 : 2025-08-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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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民政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遗体接运车辆服务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殡仪服务市场秩序,着力解决遗体接运车辆经营服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持续深化殡葬改革成果,更好地保障群众“逝有所安”,我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遗体接运车辆服务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如有修改意见,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wc@mzj.suzhou.gov.cn,邮件标题请注明“《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遗体接运车辆服务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字样。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9月27日。

感谢参与和支持!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遗体接运车辆服务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苏州市民政局

2025年8月28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遗体接运车辆

服务管理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殡仪服务市场秩序,着力解决遗体接运车辆经营服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持续深化殡葬改革成果,更好地保障群众“逝有所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民政部等八部委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殡仪车通用技术规范(MZ/T 227-2024)》《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遗体接运管理的指导意见》(苏政民规〔20212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指导意见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遗体接运主体资格

(一)明确管理职责主体。市、县级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遗体接运管理工作,加强对殡仪馆遗体接运车辆的业务指导和规范管理,综合考量殡仪馆位置、人口分布、交通状况等因素及当地实际情况确定遗体接运车辆数量,以满足遗体接运需求。殡仪馆是遗体接运的承办机构,殡仪馆(含殡仪馆购买服务的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遗体接运服务。

(二)加强遗体接运车辆管理。遗体接运车辆实行殡仪馆自有车辆社会补充车辆两种模式,殡仪馆遗体接运车辆无法满足实际需求的,可按服务区域范围在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指导下通过向有资质的第三方企业购买服务方式补充遗体接运服务力量落实规范管理。殡仪馆向社会遗体接运车辆购买服务,应当明确服务主体资质、车辆配置要求、使用年限、行驶里程、驾驶员要求等信息,依法择优选择服务提供主体并签订服务合同。禁止将价格作为唯一评判要素进行采购,禁止向自然人个人购买服务。

(三)落实备案管理制度。符合遗体接运车辆相关技术规范和遗体接运管理要求条件的车辆由殡仪馆统一向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备案备案时需携带车辆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明、‌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保险单等材料社会补充车辆还需提供车辆所属企业与殡仪馆在服务期内的采购协议,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需解除备案的社会补充车辆由其所属企业向属地民政部门递交材料申请解除备案或服务采购协议到期后自动解除备案

(四)严格车辆配备标准。接运遗体应当使用殡葬专用车辆,遗体接运车辆必须符合《殡仪车通用技术规范》(MZ/T2272024)要求,禁止使用货运车辆、客运车辆、非法改装车辆及非急救转运车等接运遗体。遗体接运车辆应当统一涂装车身标识,涂装工作在各地民政部门指导下,由各殡仪馆负责,确保车辆标识清晰醒目。遗体接运车辆应在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电话。遗体接运车辆应按车辆登记注册机关要求,遵守按期检验、报废等相关规定,按期购买交通强制保险、第三人责任险、驾驶人员及乘车人员保险、不计免赔险等,保证车辆符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管理规定。

(五)严格驾驶员准入管理。遗体接运车辆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无影响驾驶安全的重大身体疾病,年龄符合公安部门机动车驾驶员规定条件,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含)以上,近三年(含)内无较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应急处理等基本知识。

二、进一步规范遗体接运服务行为

(六)落实遗体接运操作规范。遗体接运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丧事承办人或辖区公安机关通知殡仪馆,由殡仪馆统一收殓接运遗体。殡仪馆应当按照与丧事承办人或经办人约定的时间接运遗体。遗体接运人员应当佩戴工作证统一着装,文明规范服务,认真核对逝者身份证件,查验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登记丧事承办人身份证件及联系电话号码遗体接运人员收殓接运遗体时,应当做到文明操作、稳抬轻放、尊重逝者采取必要的自身安全防护措施。

(七)做好特殊遗体接运处理。因刑事案件、道路交通事故、患甲类传染病和炭疽等传染病,以及其他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腐变的遗体,必须由殡仪馆专门车辆收殓接运。对高度腐败的遗体,患有甲类传染病、乙类炭疽病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传染类疾病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经卫生机构消毒密封后,由殡仪馆安排专门车辆运送,不得进行防腐保存,不得举行遗体告别仪式,严禁运往外地、境外,或从外地、境外运入。收运传染病和腐变遗体时,收殓接运人员应采取必要的自身安全防护措施,将遗体密封处理,严格消毒,严防病菌、病毒传播。

(八)明确遗体运送范围。殡仪馆自有车辆可在苏州市范围内进行遗体接运,社会补充车辆必须在属地殡仪馆服务范围内进行遗体接运(苏州市殡仪馆服务范围为吴中区、姑苏区、苏州高新区、苏州工业园区,其他殡仪馆服务范围为本县级市、区)。遗体原则上应就地办理遗体火化事宜。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转运至苏州市范围内非殡仪馆目的地的,应当由殡仪馆自有车辆负责遗体转运,须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确需将遗体运往苏州市范围外的,须经死亡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凭运入地民政部门开具的遗体接收证明联系殡仪馆运输遗体。遗体需要运送出境或者运输遗体、骨灰入境至本市安葬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殡仪馆之间办理逝者遗体交接事宜时,应核对遗体状况、死亡证明、户口簿或身份证,核实承运殡仪馆工作人员和车辆的工作证、行驶证、驾驶证。严禁未经审批在运输途中擅自将遗体转移至其他车辆。

三、进一步加强遗体接运收费管理

(九)严明定价管理机制。遗体接运车辆服务收费实行分类定价管理(含自有车辆和社会补充车辆),属地遗体接运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共同核定。遗体外运服务苏州市以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殡仪馆根据成本合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报民政部门备案涉及遗体接运服务的惠民殡葬政策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十)严格禁止乱收费行为。遗体接运车辆应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接运遗体服务费用由殡仪馆统一收取,并开具票据。严禁遗体接运车辆司乘人员直接向丧属收取遗体接运服务费用,严禁遗体接运车辆司乘人员巧立名目增加收费项目,严禁强制捆绑消费、价格欺诈等行为。

四、进一步强化遗体接运服务保障

(十一)加强综合监管平台建设。各地民政部门要依托“苏城数字殡葬”平台,筹划建设集“服务、管理、监督”于一体的遗体接运车辆智能管理服务平台,将经过民政、公安等部门共同审核符合要求的遗体接运车辆纳入平台集中统一管理。要强化殡葬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用好“苏城数字殡葬”信息平台和“96444殡葬服务专线”,实现遗体接运业务“全程上线、应上尽上”,做到“一点即知”“一键管理”,最大限度提高服务时效。对丧事承办人线下直接联系遗体接运服务的,驾驶员要及时向系统平台报备。

(十二)优化遗体接运车辆服务供给。殡仪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补充运力时,应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购买服务方案。遗体外运服务由殡仪馆自有车辆承担,主城区范围内的遗体接运服务以殡仪馆自有车辆为主、社会补充车辆为辅,偏远镇(街道)的遗体接运服务可由社会补充车辆承担。按照“制增量、消化存量、类施策”的原则,设定过渡期限,制定社会遗体接运车辆逐步退出方案并向社会公告。 

(十三)加强殡葬政策宣传。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殡仪馆、村(社区)要采取适当方式,向当地群众宣传惠民殡葬政策(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及绿色殡葬补贴等),并主动提示和告知治丧群众选择正规的殡葬服务机构。完善“白事通”宣传材料,及时放置到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及村(社区),为治丧群众提供办事指南,提升惠民殡葬宣传实效。

五、进一步推进遗体接运综合监管

(十四)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发改、公安、民政、交通运输、卫健、市场监督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遗体接运车辆的管理工作。民政部门发挥牵头协调职责,加大对超范围经营、乱收费、不文明不规范服务等行为的行业管理力度发现高频率运输遗体的急救车辆、非急救转运车辆、非法改装、非法运输遗体车辆的线索和其他违法违规线索的,及时移交公安、交通运输、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查处。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加强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遗体接运服务收费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定调价工作。公安部门要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遗体接运车辆驾驶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定期对机动车及驾驶证进行年检、审验;加大对逾期未检验、逾期未报废、多次违法未处理以及违规改装等遗体接运车辆查处力度。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客货运输企业从事殡葬一条龙服务时严格遵守殡葬管理法律法规,配合民政部门对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客运、货运车辆开展排查。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将殡仪馆自有车辆信息录入机构系统,及时查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泄露或者买卖患者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医疗机构遗体交接办理指导遗体接运车辆开展防疫、传染病防控、消毒消杀等卫生措施,完善遗体接运流程,严禁将遗体交由备案登记以外的车辆接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对遗体接运过程中侵害消费者权益、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十五)主动做到信息公开。各殡仪馆要建立遗体接运车辆信息库,及时通报公安、卫健及市场监管等部门,在民政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或本级人民政府网站公布具有遗体接运资格的车辆信息并及时更新。殡仪馆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应当建立遗体接运车辆信息登记制度,非殡仪馆统一管理的承运车辆不得擅自进入接运遗体。殡仪馆要对运送至本单位的遗体运输车辆进行登记,非殡葬专用车辆不得接运遗体进入殡仪馆。

(十六)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单位、组织和个人投诉、举报遗体运输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安、民政、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将规范遗体运输相关工作纳入投诉举报受理范围,对接“12345”“寒山闻钟”“部门信箱”、96444热线等平台渠道,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相关单位和个人发现非殡葬专用、无牌上路、卫生不达标、未按要求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涉嫌违法从事遗体运输的车辆,及时将线索移交至民政、公安、卫健、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十七)建立联合督查机制。发改、公安、民政、交通运输、卫健、市场监督等部门要加强对遗体接运车辆、人员、机构(单位)的管理,定期开展联合督查,建立信息互通制度,通过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及时纠治和查处遗体接运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保障殡葬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各地应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加强和规范遗体接运车辆服务管理的具体工作方案。国家、省级部门对遗体接运车辆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文完)

(来源:苏州市民政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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