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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殡葬服务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印发


发布者 :cjt1188 发布时间 : 2025-06-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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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青海省殡葬服务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发改成本规〔2025〕269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

为加强殡葬服务成本监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促进殡葬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青海省殡葬服务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4月23日

 

青海省殡葬服务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服务成本监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促进殡葬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8号令《青海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青海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2024版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省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的殡葬服务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殡葬服务是指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的基本服务、延伸服务、公墓墓穴(位租售及维护管理。

(一)殡葬基本服务:主要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尸体袋、遗体存放(含冷藏、清理、告别厅租赁、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生态安葬等

(二)葬延伸服务:主要包括遗容整理(含遗体洁身、遗体更衣、遗体化妆、特殊遗体现场整理、特殊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守灵设施设备租赁(含布置灵堂殡葬礼仪策划主持、遗体(骨灰下葬、遗物(花圈焚烧等。

(三)墓穴(位租售:主要包括公益性公墓墓穴(位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含招拍挂与划拨混合方式取得的经营性公墓、骨灰堂格位的销售及租赁(含开穴、安放、刻字、刻碑等基本施工服务以及瓷像、影雕像制作等延伸施工服务

(四)墓穴(位维护管理:主要包括墓穴(位维护、绿化养护、卫生保洁、公共用水、公共照明、秩序维持、安全防护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殡葬服务定价成本,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殡葬服务的合理费用支出。

第五条 殡葬服务定价成本监审由具有定价权限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殡葬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殡葬服务经营过程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殡葬行业标准或者公允水平。

第七条 核定殡葬服务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政府有关部门审计(审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手续齐备的会计凭证、账簿,以及殡葬服务经营者提供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其他成本相关资料为基础。

第八条 殡葬服务定价成本监审期间原则上为近3年。不满3年的,监审期间根据实际运营年度及运行情况合理确定。不满1年的,不予实施成本监审。

 

第二章 定价成本构成

第九条 殡葬服务定价成本由经营成本、期间费用和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税金构成。

(一)殡葬服务经营成本是指经营者在提供殡葬服务的过程中与服务直接相关的职工薪酬、材料费、燃料动力费、水费、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修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1.职工薪酬,指经营者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服务相关的支出。

2.材料费,指经营者为提供殡葬服务而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修理用备件和低值易耗品支出。

3.燃料动力费,指经营者为提供殡葬服务而耗用的各种燃料和电力支出。

4.固定资产折旧,指经营者为提供殡葬服务按规定方法计提的生产用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用固定资产是指与殡葬服务业务直接相关的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

5.无形资产摊销,指经营者为提供殡葬服务按规定方法计提的各类无形资产的摊销。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

6.修理费,指经营者为维持经营服务正常运行发生的大修理费和日常维护费用。

7.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以上成本因素外经营者提供殡葬服务发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以及按照法律法规必须缴纳或提取的合理费用。

(二)期间费用是指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殡葬服务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1.管理费用,指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殡葬服务项目发生的各项开支。包括管理人员职工薪酬、差旅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修理费、水电费、排污费、绿化费等。

2.销售费用,指经营者在提供殡葬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与定价成本监审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包括销售人员职工薪酬、差旅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折旧费等。

3.财务费用,指经营者为筹集资金发生的费用。包括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

(三)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税金,包括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环境保护税。

第十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殡葬服务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的费用;

(二)与殡葬服务经营过程无关的费用;

(三)虽与殡葬服务经营过程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或单独收费的费用;

(四)固定资产盘亏、报废、闲置、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

(五)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六)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以及计提的准备金;

(七)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八)经营者过度购置固定资产增加的支出(折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

(九)无偿划拨的城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安放设施土地使用费及用于建造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安放设施的土地使用费不计入定价成本;

(十)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三章 定价成本核定

第十一条 职工薪酬。

(一)职工工资总额按照职工平均工资与职工人数核定。其中,职工平均工资按照经营者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平均工资核定,但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该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殡葬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特殊岗位津贴;职工人数按照实际在岗职工人数核定,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行业有明确规定的,不得超过其规定人数。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工资管理的,职工工资总额上限按照其工资管理规定核定。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按照一定年限分摊计入定价成本。

(二)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包含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审核计算基数原则上按照经营者实缴基数核定,但不得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基数,计算比例按照不超过国家或者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其中职工福利费计算比例不高于14%、工会经费计算比例不高于2%、职工教育经费计算比例不高于8%。

应当在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费用,不得在其他费用项目中列支。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折旧费。按照核定的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规定的折旧年限,采用年限平均法分类核定。

(一)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指履行必要审批手续购买、建设的与殡葬服务业务相关的资产。固定资产原值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核定。按照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根据财政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各类固定资产价值核定;未实际投入使用的、不能提供固定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的固定资产,以及固定资产评估增值的部分不计提折旧。

(二)固定资产折旧费按照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分类确定。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设计使用年限和行业规范,并考虑资产使用状况合理核定,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低于附件规定的折旧年限。固定资产残值率按3-5%核定。经营者实际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折旧年限,按实际折旧年限核定。已计提完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费用。

第十三条 无形资产摊销费。计入定价成本的无形资产摊销费按照核定的监审期间最末一年无形资产原值、规定的摊销年限,采用直线摊销法核定。土地使用权费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计提折旧;专利权等其他无形资产,按照受益年限摊销,没有明确受益年限的按10年摊销。

第十四条 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按照经营者监审期间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平均水平核定,应当符合殡葬行业公允水平,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

第十五条 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税金。按照现行国家税法规定以监审期间平均水平核定。

第十六条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按照经营者监审期间贷款利息和汇兑损益净支出、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其他应在财务费用中列支的费用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平均水平核定,监审期内财务费用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LPR利率确定。

第十七条 经营者获得的与殡葬服务有关的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捐赠。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按照第十二条规定核定;用于补助专门项目的,直接冲减该项费用;未明确规定专项用途的,应当冲减总成本。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费用。按照经营者监审期间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平均水平核定,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已明确规定核算原则和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核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当符合殡葬行业公允水平。

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是指墓区土地总面积减去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墓经营者规划的公共设施面积和绿化面积后的墓地有效面积。严格控制公墓规格,成本核算时参照殡葬有关标准规范执行。墓穴(位占地面积不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的据实核算,超过规定的部分,不得进入定价成本。

第二十条 新建的殡葬服务设施、公墓墓穴(位)租售价格及维护管理费(骨灰安放设施采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结果。

第二十一条 不同服务的经营成本构成根据实际的服务支出科目确定。

(一)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尸体袋经营成本由职工薪酬、运输车辆规费、燃油费、消毒费、水电费、折旧费、修理费、必要的辅助材料费等构成。

(二)遗体存放(含冷藏、清理经营成本由职工薪酬、水电费、折旧费、日常维护费等构成。

(三)告别厅租赁经营成本由职工薪酬、折旧费、日常维护费等构成。

(四)遗体火化经营成本由职工薪酬、燃料动力费、水电费、材料费、折旧费、环保费、修理费等构成。

(五)骨灰寄存经营成本由职工薪酬、折旧费、水电费、日常维护费等构成。

(六)公墓墓穴(位建设成本由建安工程费、土地费用与环境建设配套成本等构成。

(七)公墓墓穴(位维护管理成本由职工薪酬、水电费、材料费、维修费、固定资产折旧等构成。

第二十二条 殡葬服务经营中其他业务应当独立核算,不能独立核算的,与殡葬服务相关的共用成本应按照各自业务收入、直接服务人员比例、固定资产原值比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共用成本主要包括管理人员薪酬、办公费、共用固定资产折旧、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

第二十三条 单项单例服务定价成本按核定的单项总成本和单项总服务例数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某服务项目定价总成本=该服务项目经营成本+该服务项目分摊后的期间费用+该服务项目分摊后的税金

某服务项目单位定价成本=该服务项目定价总成本÷该服务项目总服务例数

单项总服务例数以监审期最末一年水平核定,有财政补助的,按对应的项目或用途冲减成本,同时在计算单位定价成本时,将免费服务例数从该项目总服务例数中扣减。

 

第四章 经营者义务

第二十四条 殡葬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定价成本监审要求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并单独核算殡葬业务成本和收入;建立健全内部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按照公允水平确定内部关联方交易费用项目价格。

二十五条 殡葬服务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成本监审工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价格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提供定价成本监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在实地审核时应当按照成本监审要求,向监审人员开放查询企业各类材料的权限,及时提供情况,反馈意见。

第二十六条 殡葬服务经营者拒绝提供、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提供虚假或不完整成本监审所需资料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按照从低原则核定定价成本,由此产生的定价成本减少不能在以后成本监审周期内进行弥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20254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422日。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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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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