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5-31 浏览量:人次
为巩固我市殡葬服务行业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有效解决殡葬服务行业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遗体管理和运输工作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结合郑州实际,郑州市民政局、郑州市公安局、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拟联合印发《郑州市遗体管理和运输暂行办法》,现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6月1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市民政局。
联系电话:67181190
邮 箱:mzjshswc@163.com。
附件_1:郑州市遗体管理运输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_2:《郑州市遗体管理和运输暂行办法》起草说明.doc
郑州市遗体管理和运输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推进移风易俗,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规范行业秩序,提升管理服务质量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殡葬管理有关规定,结合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死亡人员遗体管理和接运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死亡的人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遗体必须就近火化,严禁任何单位(机构)和个人擅自将应当火化的遗体转运土葬。
第四条 本市区域内死亡人员遗体接运业务应由政府批准的殡葬事务服务中心(殡仪馆)和民政部门批准的殡仪服务站(中心)承办,其他任何单位(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遗体接运业务。
第五条 殡葬事务服务中心(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中心)接运遗体要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四联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接运。殡葬事务服务中心(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中心)接运遗体车辆应经郑州市民政局信息备案。
第六条 殡葬事务服务中心(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中心)要安排符合相关标准的设施设备妥善保管遗体,建立可追溯的存放管理登记。
第七条 在医院死亡的人员,医院应当及时通知殡仪馆。遗体火化时应当由殡仪馆的殡仪车运送,要求自己运送的,应当经民政部门同意。未经民政部门同意,私自转运遗体的,医院应当制止;制止不听的,及时报告民政部门或公安机关。
第八条 因交通事故、自杀、他杀、自然灾害等原因由公安机关介入的非正常死亡人员,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殡葬事务服务中心(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中心),遗体由殡葬事务服务中心(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中心)的殡仪车辆运送。
第九条 郑州市各殡葬事务服务中心(殡仪馆)和经审批的殡仪服务站(中心)凭单位出具的遗体接运单按照属地或就近原则承办遗体接运业务。
第十条 符合相关土葬条件的少数民族遗体运送,主城区由郑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办理批准手续,县(市)由属地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办理批准手续,并按现行规定的车辆运送。因特殊情况需要异地运送的,郑州市行政区域外(境内)运送遗体,应当经郑州市民政局同意;郑州市辖区6县(市)户籍在主城区死亡人员遗体运回户籍地殡葬事务服务中心(殡仪馆)火化的,应当经死者户籍所在地县(市)民政局同意。需要出境或者入境运输遗体、骸骨的,按照《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民用航空局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民事发〔1993〕2号)执行。
第十一条 因患烈性传染病死亡人员遗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遗体进行卫生消毒处理,并就近24小时内火化,不得进行外运,不得进行防腐保存,不得进行遗体告别仪式。因交通事故、自杀、他杀、自然灾害等原因由公安机关介入的非正常死亡人员,待公安机关查明死因、按照相关程序规定批准后火化。
第十二条 各殡葬事务服务中心(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中心)应根据医院(公安机关、个人)需求及时派遣车辆接运遗体,殡仪车应按照派遣任务按时到达指定地点接运遗体,在驾驶室明显位置放置通行证,司乘人员统一着装并佩戴工牌,认真核对遗体身份、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出具遗体接运单或遗体外运证明,收敛遗体时做到文明操作、稳抬轻放、善待逝者。严禁不按规定擅自出车、公车私用,一经查实由所属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各殡葬服务机构要对运送至本单位的遗体运输车辆进行登记。一旦发现涉嫌非法从事遗体运输的可疑车辆,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属地民政部门,由属地民政部门联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属于市级和跨县(市)的问题由市民政局联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严禁擅自增加、冒充遗体专用运输车辆运送遗体;严禁将备案登记的遗体专用运输车辆以外包或租借形式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从事经营活动;严禁未经备案的非法遗体运输车辆转移或运送遗体;严禁与中介服务机构捆绑服务、跨区运送遗体牟利(特殊情况,经民政部门同意的除外)。发现上述情况可实名举报(举报电话67181190),由属地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各医疗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的殡仪服务,太平间不得对外承包经营,不得违规利用太平间开展殡葬中介服务。要建立遗体管理和接运信息登记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规范死亡人员信息、遗体接运登记、卫生消毒等工作程序。对入院接运遗体的殡仪车进行比对登记,查验留存遗体接运手续,不得允许没有资质的非法遗体运输车辆接运遗体。对涉嫌非法从事遗体运输的可疑车辆信息,要及时报送属地民政部门。要加强医护人员、护工、保安、保洁及劳务派遣公司的职业教育,严禁向中介服务机构泄漏逝者信息。
第十五条 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路检路查,严格依法查处从事遗体运输的车辆存在非法改装等交通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严格责任追究,为应当火葬而进行土葬的行为出具假证明或者涂改、伪造证明的;为应当火葬而进行土葬的行为提供车辆、土地等便利条件的;医院、殡葬事务服务中心(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中心)等单位或个人擅自允许或者因管理不善造成遗体被运走土葬的,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处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4:
郑州市殡葬服务机构名单
政府批准的殡仪馆(殡葬事务服中心)
郑州市殡葬事务服务中心 68984601
荥阳市殡葬事务服务中心 64613448
新密市殡葬事务服务中心 63139444
新郑市殡葬事务服务中心 62585076
巩义市殡葬事务服务中心 64121044
登封市殡葬事务服务中心 62803144
中牟县殡葬事务服务中心 62155110
民政部门批准的殡仪服务站(中心)
郑州殡仪殡葬服务中心 66884444
郑州安乐堂礼仪服务有限公司 68854444
河南始于真殡葬礼仪服务有限公司 61662166
(备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动态调整公告)
附件5:
经郑州市民政局信息备案的殡仪车辆号牌
豫AV0S77 豫AG12V0 豫A97R9C 豫VGD757 豫AH5Z22
豫A3B6X5 豫AG352B 豫VA98W8 豫A994EE 豫AX6Q38
豫A78GN7 豫A49K01 豫VM1C21 豫A634H4豫ANK674
豫AXY983 豫AA794M 豫VJ25U5 豫VE79Z8豫VG7J68
豫VL0L11 豫AHW743 豫V2DX73 豫VE95F5豫AL256B
豫VX17M0豫VV05K1 豫VUM710 豫VJY730
(备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动态调整公告)
关于《郑州市遗体管理和运输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现将《郑州市遗体管理和运输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殡葬工作事关国计民生,事关百姓福祉,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殡葬改革工作,《民政部等16部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民发〔2018〕5号)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办〔2019〕18号)要求:依法完善遗体接运、遗体殡殓、遗体殡仪等直接接触遗体的殡仪服务事项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引导各类主体规范提供服务。近年来,郑州市委、市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河南省委、省政府相关指示要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殡葬改革法规文件,完善了以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为主要内容的惠民殡葬政策,开展了殡葬领域突出问题、殡葬服务行业和殡葬业价格秩序等专项整治行动,全市的殡葬改革工作取得了新进展、新成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指示精神,进一步巩固我市殡葬服务行业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有效解决殡葬服务行业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遗体管理运输,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和获得感,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郑州实际,郑州市民政局、郑州市公安局、郑州市卫健委联合起草了《郑州市遗体管理和运输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文件起草过程中,结合我市实际,借鉴了《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郑州市殡葬管理办法》《民政部公安部卫生部等八部委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民政部等16部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骨灰堂管理暂行办法><殡仪服务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遗体和骨灰规范处置工作的通知》等文件。
三、主要内容
《郑州市遗体管理和运输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共17条。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我市属于火葬区,为落实火化政策,明确了“在郑州市区域内死亡的人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遗体必须就近火化,严禁任何单位(机构)和个人擅自将应当火化的遗体转运土葬”。明确了遗体接运业务承办主体“本市区域内死亡人员遗体接运业务应由政府批准的殡葬事务服务中心(殡仪馆)和民政部门批准的殡仪服务站(中心)承办,其他任何单位(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遗体接运业务”。明确了“因交通事故、自杀、他杀、自然灾害等原因由公安机关介入的非正常死亡人员,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殡葬事务服务中心(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中心),遗体由殡葬事务服务中心(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中心)的殡仪车辆运送。”。明确了遗体接运单位的承办范围“郑州市各殡葬事务服务中心(殡仪馆)和经审批的殡仪服务站(中心)凭单位出具的遗体接运单按照属地或就近原则承办遗体接运业务”。规定了特殊情况遗体运输批准权限“符合相关土葬条件的少数民族遗体运送,主城区由郑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办理批准手续,县(市)由属地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办理批准手续,并按现行规定的车辆运送。因特殊情况需要异地运送的,郑州市行政区域外(境内)运送遗体,应当经郑州市民政局同意;郑州市辖区6县(市)户籍在主城区死亡人员遗体运回户籍地殡葬事务服务中心(殡仪馆)火化的,应当经死者户籍所在地县(市)民政局同意。需要出境或者入境运输遗体、骸骨的,按照《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民用航空局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民事发〔1993〕2号)执行”。明确了“因患烈性传染病死亡人员遗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遗体进行卫生消毒处理,并就近24小时内火化,不得进行外运,不得进行防腐保存,不得进行遗体告别仪式。因交通事故、自杀、他杀、自然灾害等原因由公安机关介入的非正常死亡人员,待公安机关查明死因、按照相关程序规定批准后火化”。规范了遗体接运程序及要求“各殡葬事务服务中心(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中心)应根据医院(公安机关、个人)需求及时派遣车辆接运遗体,殡仪车应按照派遣任务按时到达指定地点接运遗体,在驾驶室明显位置放置通行证,司乘人员统一着装并佩戴工牌,认真核对遗体身份、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出具遗体接运单或遗体外运证明,收敛遗体时做到文明操作、稳抬轻放、善待逝者。严禁不按规定擅自出车、公车私用,一经查实由所属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明确要求“各医疗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的殡仪服务,太平间不得对外承包经营,不得违规利用太平间开展殡葬中介服务。要建立遗体管理和接运信息登记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规范死亡人员信息、遗体接运登记、卫生消毒等工作程序。对入院接运遗体的殡仪车进行比对登记,查验留存遗体接运手续,不得允许没有资质的非法遗体运输车辆接运遗体。对涉嫌非法从事遗体运输的可疑车辆信息,要及时报送属地民政部门。要加强医护人员、护工、保安、保洁及劳务派遣公司的职业教育,严禁向中介服务机构泄漏逝者信息。”。明确了处罚细则“严格责任追究,为应当火葬而进行土葬的行为出具假证明或者涂改、伪造证明的;为应当火葬而进行土葬的行为提供车辆、土地等便利条件的;医院、殡葬事务服务中心(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中心)等单位或个人擅自允许或者因管理不善造成遗体被运走土葬的,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处罚”。
(全文完)
(来源:郑州市民政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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