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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修订稿)

发布时间:2025-05-31   浏览量:人次


关于《郑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修订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持续做好我市无人认领尸体的处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完善工作程序,促进我市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和《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民政局联合市直有关单位对《关于印发<郑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的通知》(郑民文〔2019〕5号)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6月1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市民政局。

联系电话:67181190

邮  箱:mzjshswc@163.com


 2025年5月29日

附件_1:郑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修订稿).doc
附件_2: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修订稿起草说明.wps

 

郑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在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工作中的职责,规范、完善工作程序,切实解决好我市无人认领遗体的火化和丧葬问题,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和《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情形的无人认领遗体处理适用本办法。

(一)经公安机关调查,不能确认姓名、身份的遗体;

(二)姓名、身份清楚,但无法联系到丧属、相关单位组织,或者丧属、相关单位组织违反遗体处理规定、拒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或者丧属、相关单位组织明确表示放弃认领的遗体。

第三条 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开具死亡证明。未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机关开具死亡证明。死亡证明应当按规定填写,对死者姓名、身份以及死亡原因等情况应当填写清楚。遗体暂不能处理的,应当在死亡证明上注明具体情形及联系人。

第四条  对于身份不明或者无法联系到丧属、相关单位组织、非正常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公安机关应当作为遗体处理的联系人。对于身份清楚且不属于前款规定的遗体,向殡葬事务服务中心移交遗体的丧属或者相关单位组织应当作为遗体处理的联系人。联系人应持遗体处理委托书办理相关丧葬事宜。

第五条  对于身份不明或者无法联系到丧属、相关单位组织以及非正常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公安机关在向殡葬事务服务中心移交遗体时,应当在死亡证明上注明遗体保存的期限。因案情或者遗体检验等原因需要延期保存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保存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殡葬事务服务中心,并明确延长保存的期限,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遗体保存期间,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查找丧属、相关单位组织信息,并对遗体进行检验、拍照、登记,建立DNA检测报告和照片档案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及时向殡葬事务服务中心出具遗体处理通知书,并委派民警作为经办人,协助殡葬事务服务中心对遗体进行火化处理。

第六条 殡葬事务服务中心接运遗体必须凭医疗卫生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使用专用车辆,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殡葬事务服务中心凭死亡证明、遗体处理通知书火化遗体

第七条 无人认领遗体,按以下分类方式进行处理:

(一)正常死亡的遗体,丧属、相关单位组织在遗体存放期14日届满后,拒不配合办理遗体处理相关手续,由民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或公安机关,向丧属、相关单位组织发出催告履行通知书。自收到催告履行通知书满15日起,仍未办理遗体火化手续的,由民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或公安机关在市级以上报纸刊登公告,相关单位要做好催告、公告、联系丧属、相关单位组织等材料(通话录音、录像等)的留档。公告期满30日后,由公安机关向殡葬事务服务中心出具遗体处理通知书,由殡葬事务服务中心对遗体进行火化处理。

联系不到丧属、相关单位组织的,遗体存放期14日届满后,经对外公告满30日,仍无丧属、相关单位组织为其办理火化手续的,殡葬事务服务中心可以凭死亡证明、遗体处理通知书对遗体进行火化处理。

(二)对于涉及医疗事故纠纷的遗体,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涉及交通事故的遗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规定进行处理。

(四)涉及刑事案件及其他非正常死亡的遗体,对已查明死者身份、判明死因和案(事)件性质等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由办案单位通知丧属、相关单位组织认领处理;对无法通知或通知后丧属、相关单位组织拒绝认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履行相关程序后,出具遗体处理通知书。

(五)在监狱服刑期间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参照《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公通字〔2011〕56号)进行处理。

(六)依法被执行死刑的无人认领遗体由法院出具相应手续,并加注遗体处理意见。

(七)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无人认领遗体,按照民政部《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执行。

第八条 正常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如有丧属、相关单位组织认领的,凭有效证件向死亡地医疗机构或殡葬事务服务中心辨认遗体和遗体处理相关手续。

非正常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如有丧属、相关单位组织认领的,凭公安机关出具的介绍信(函)向死亡地医疗机构或殡葬事务服务中心辨认遗体和遗体处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无需公告,殡葬事务服务中心可以直接对遗体进行处理:

(一)丧属以书面、视频录像等方式明确表示放弃认领的;

(二)正常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已出现膨胀、腐臭气味、舌肿眼突等明显腐变症状的;

(三)公安机关签署意见确认为无人认领遗体的;

)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遗体;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立即火化的。

第十条 无人认领遗体火化前,殡葬事务服务中心要进行拍照和录像留存相关影像资料,并按相关程序火化无人认领遗体。遗体自火化之日起骨灰保留一年;骨灰保留期满仍无人认领的,由殡葬事务服务中心通过树(花坛)葬等生态环保安葬方式处理,并按规定保存相关档案资料。

第十一条 涉及少数民族的无人认领遗体,由民政部门会同民族宗教部门按有关民族政策处理。

涉外、涉港澳台的无人认领遗体,由民政部门会同外事、港澳台办等部门按有关政策处理。

第十二条 无人认领遗体处理费用,按以下方式解决:

(一)无人认领遗体尸检费等费用由实施尸检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后予以解决。

(二)涉及交通事故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处理费用,按照《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豫政办〔2023〕18号)有关要求执行。

(三)医疗卫生机构在无人认领遗体处理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费用由医疗卫生机构先行垫付,报市(县)级财政部门核拨

涉及医疗纠纷的无人认领遗体处理费用,按照《河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5号)有关要求执行。

(四)在市殡葬事务服务中心存放的无人认领遗体相关处理费用,由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年末市财政按市民政局审核情况据实拨付。各县(市)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五)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后,如有丧属、相关单位组织认领的,相关处理费用由认领者负责。拒不缴纳遗体处理相关费用的,由民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公安机关按一事一议原则,通过法律渠道进行追缴。

第十三条 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应由本单位处理而推诿不处理的;

(二)故意拖延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虚报、骗取遗体处理费用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郑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的通知》(郑民文〔2019〕5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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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郑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修订稿)的起草说明
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在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工作中的职责,规范、完善工作程序,切实解决好我市无人认领遗体的火化和丧葬问题,我局牵头起草了《郑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修订稿),现将起草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无人认领遗体处理一直是殡葬领域难点堵点问题。近年来,我市因刑事、民事、医疗纠纷、家属遗弃等原因,长期难以火化的无人认领遗体问题日益突出,我市各级医院、各级殡仪馆积存无人认领遗体达350多具,存放时间最长的达20年,占用了大量冷冻柜等公共资源,严重损害了正常的丧葬秩序。原《郑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操作性、程序性与目前工作实际情况不完全适应。为保障我市群众正常治丧及突发事件服务保障需求,市民政局组建工作专班,结合我市实际,深入研究相关法规政策,充分征求了卫健、公安等部门意见,对原《郑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有关内容进行修订,以解决我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问题。
二、政策依据
文件起草过程中,结合我市实际,主要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河南省殡葬管理条例》《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遗体和骨灰规范处置工作的通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等文件。
三、主要内容
《郑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修订稿)》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了无人认领遗体的情形。一是公安机关调查,不能确认姓名、身份的遗体;二是姓名、身份清楚,但无法联系到丧属、相关单位组织,或者丧属、相关单位组织违反遗体处理规定、拒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或者丧属、相关单位组织明确表示放弃认领的遗体。
(二)明确了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安部门对死亡人员出具死亡证明手续的有关要求。
(三)明确了无人认领遗体处置联系人。
)明确了无人认领遗体保存最高时限及保存期间无人认领遗体存放规范
(五)明确了遗体接运要求。接运遗体必须凭医疗卫生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使用专用车辆
明确了正常死亡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理办法,及涉及医疗事故纠纷交通事故、刑事案件等6种不同类型无人认领遗体火化处理办法
(七)明确了无人认领遗体辨认及认领有关程序。
(八)明确了可由殡葬事务服务中心直接火化的情形
)明确了无人认领遗体火化处理程序火化后骨灰处理方式。
(十)明确了少数民族及外国人、港澳台侨等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理方式。
十一)明确了无人认领遗体处理费用保障方式
(十二)明确了违法办法规定给予责任追究的4种情形



 

 

(全文完)
(来源:郑州市民政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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