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涿州市卧龙公墓被罚185000元

发布时间:2025-06-13   浏览量:人次


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内容显示,近日,涿州市卧龙公墓因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的公益性公墓价格被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85000元整,处罚决定书为:涿市监处罚【2025】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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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公示如下:
 

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涿市监处罚〔2025〕52号

 

当事人:涿州市卧龙公墓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130681300007000

住所:某某地

负责人:某某人

身份证号码:某某号码

2025年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涿州市卧龙公墓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以1000元-900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公益性公墓。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出售公益性公墓的行为。2025年4月11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同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经调查,当事人在涿州市某公益性公墓自1989年6月12日建立,共有公益性公墓7800余座,均为双人穴位。除此之外,还有花坛葬和树葬,此为环保葬,能够循环使用。当事人自2023年起,共出售双人穴位30个,销售收入共计550880元。当事人提供了土地承包合同书、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民政建公墓拨用土地的批复及民政局回函。因涿州市未制定公益性公墓的政府指导价,故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 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的公益性公墓价格的情况;

3.当事人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管理负责人的情况说明各一份, 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质;

4.土地承包合同书、涿州市人民政府审批手续及民政局回函各一份,证明公墓建设审批情况;

5.当事人出售公益性公墓台账一份,证明公益性公墓台账的销售情况;

6.现场照片3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7.执法过程影像资料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相关事实。

本局于2025年4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河北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殡葬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基本服务项目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与基本服务密切相关的延伸服务项目收费、公益性公墓收费、公墓维护管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在成本监审或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原则,根据财政补贴情况从严核定...”,构成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的公益性公墓价格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决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2023年3月初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过出售公益性公墓如何定价,但价格主管部门回复涿州市目前未制定关于公益性公墓的政府指导价;并且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办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较轻裁量幅度的适用条件标准“3. 其他情形”的规定,《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关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较轻裁量幅度的适用条件标准“3.其他情形”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及《河北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85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涿州农业银行涿州支行,账号: 50521101040000719(代收机构名称:涿州市财政局),或者通过河北财政信息系统一体化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手机扫码或携缴款通知单银行柜台办理。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涿州市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5010005。

豚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二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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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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