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7-07 浏览量:人次
近日,莆田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莆田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办法》,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引导社会形成文明、绿色的丧葬新风尚。
据悉,该《办法》共15条,规定了补贴对象、安葬方式、补贴标准、申请程序、资金保障等5个方面内容,明确了采取海葬方式安葬的,每例补贴2000元;采取树葬、花葬、草坪葬等公墓节地生态安葬的,每例补贴1000元。同时,对提供公墓节地生态安葬的经营性公墓(陵园)或城市公益性公墓单位,按每例500元给予补助,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莆田市民政局 莆田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莆田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办法》的通知
莆民规〔2025〕4号
各县(区、管委会)民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财政金融局):
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将《莆田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民政局 莆田市财政局
2025年6月24日
莆田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推行绿色殡葬和节地生态安葬,引导群众转变丧葬观念,促进我市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地生态安葬是指骨灰海葬,或者不立碑、不设硬化墓穴的树葬、花葬、草坪葬等生态安葬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的申请主体包括:
(一)节地生态安葬承办单位。
(二)逝者生前依法委托办理节地生态安葬的受托人、逝者生前的法定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不含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四条 莆田市户籍人员逝世后,其近亲属、法定监护人或逝者生前依法委托的受托人申请按以下方式为其骨灰安葬的,符合条件的予以补贴。
(一)采取海葬方式安葬的每例补贴2000元:由市民政局(市殡仪服务中心)统一组织或者委托服务机构举办,将逝者全部骨灰撒入指定水域、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
(二)采取公墓节地生态安葬的每例补贴1000元:由经营性公墓(陵园)或城市公益性公墓提供,将逝者骨灰全部通过可降解容器包装后埋入土中或者直接埋入土中,采用植树、植花、植草等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
第五条 由民政部门核定的经营性公墓(陵园)或城市公益性公墓提供公墓节地生态安葬的,其单位按每具骨灰500元给予补助。
第六条 补贴申请程序。
(一)申请节地生态安葬的,申请人需向承办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逝者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逝者生前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与逝者关系证明,如户口簿、委托公证书、亲属关系证明、法定监护人证明等;
4.申请人身份证明、银行账户。
(二)承办单位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告知原因;符合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填写《莆田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1),签署承诺书,择日开展节地生态安葬。
(三)节地生态安葬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向申请人出具《莆田市节地生态安葬葬式葬法证明》(详见附件2),并在2个月内将补贴转入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四)承办单位应当将申请材料、《莆田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申请表》、《莆田市节地生态安葬葬式葬法证明》等材料,形成电子业务档案存档备查。
第七条 申请节地生态安葬的逝者近亲属、法定监护人或逝者生前依法委托的受托人,应对填报信息真实性、参与节地生态安葬有效性、逝者亲属意见一致性等负责,因参与节地生态安葬所引发的亲属内部纠纷等,相关责任由申请人自行协商和承担。逝者生前依法委托的受托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供逝者生前出具并经过公证的委托书。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逝者骨灰为2025年1月1日后死亡的人员骨灰。申请人必须在逝者火化之日起1年内,按相应安葬方式向莆田市殡仪服务中心或公墓节地生态安葬承办单位申请。
第九条 殡仪馆应积极向群众宣传节地生态安葬补贴政策,主动了解丧属的安葬意愿,对愿意采取节地生态安葬的予以登记,并对接承办单位办理。
第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指导节地生态安葬承办单位做好节地生态安葬活动的组织实施,加强人员业务培训,规范操作流程,提供优质服务;各级公安、卫健、海洋与渔业、水利、生态环境、莆田海事等部门应按照职责主动配合做好海葬活动相关事宜,确保活动安全、有序。
第十一条 本办法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经费由市与县(区、管委会)3:7承担,资金由市民政局先行全额列入年度预算,县(区、管委会)承担部分经费以逝者户籍划分,按年据实结算。骨灰海葬活动费用由市财政承担,由市民政局列入部门预算,并与承办单位据实结算。市、县(区、管委会)民政部门做好补贴经费的预算申报和结算工作。
第十二条 骨灰海葬承办单位应在海葬活动次月汇总领取生态安葬补贴人员名单、公墓节地生态安葬承办单位应于每年1月31日前汇总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符合领取生态安葬补贴人员名单,分别附上第六条中(一)和(二)的申请材料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核定后将相关款项拨付承办单位账户。
第十三条 市民政局要建立完善节地生态安葬补贴档案管理制度,对档案统一管理,指定专人负责,随时接受纪检、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和专款专用。民政部门定期监督各承办单位办理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申请和档案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具虚假证明,不得将骨灰分成多份安葬,不得为已领取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的人员违规变相刻制墓碑提供方便。对骗取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的,除追回骗领的资金外,还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莆田市民政局、莆田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
1.莆田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申请表
2.莆田市节地生态安葬葬式葬法证明
《莆田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办法》政策解读材料
一、背景依据
推行海葬、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安葬,对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减轻群众负担具有重要意义。目前,省内福州、厦门等地已出台相关补贴政策。根据民政部等16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和省民政厅等17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民事〔2018〕13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省殡葬领域专项行动协作机制专班“一系统一整治清单”和“莆田市殡葬领域腐败乱象专项行动思维导图”工作要求,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起草了《莆田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办法》(以下简称《补贴办法》),在全市范围推行节地生态安葬补贴政策,引导群众积极参与,推动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更好发展。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推行绿色殡葬和节地生态安葬,引导群众转变丧葬观念,促进我市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
三、范围期限
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四、主要内容
《补贴办法》共15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补贴对象:节地生态安葬的承办单位,以及莆田市户籍人员逝世后,逝者生前依法委托办理节地生态安葬的受托人、逝者生前的法定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不含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二)安葬方式:骨灰海葬,或者不立碑、不设硬化墓穴的树葬、花葬、草坪葬等生态安葬方式。
(三)补贴标准:对采取海葬方式安葬的每例补贴2000元,采取公墓节地生态安葬的每例补贴1000元;对公墓节地生态安葬的承办单位按每具骨灰500元给予补贴。
(四)申请程序:由申请人提交材料,经节地生态安葬的承办单位审核后发放。市民政局每年初对承办单位汇总上报材料进行核定后,将相关款项拨付承办单位账户。
(五)资金保障: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经费由市与县(区、管委会)3:7承担,资金由市民政局先行全额列入年度预算,县(区、管委会)承担部分按年据实结算。骨灰海葬活动费用由市财政承担,由市民政局列入部门预算,并与承办单位据实结算。
五、关键词诠释
节地生态安葬:本办法所称节地生态安葬是指骨灰海葬,或者不立碑、不设硬化墓穴的树葬、花葬、草坪葬等生态安葬方式。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林海湖 0594-2559859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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