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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优化惠民殡葬政策和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07-31   浏览量: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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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大庆市优化惠民殡葬政策和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为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落实,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结合我实际,大庆市民政局草拟了《大庆市优化惠民殡葬政策和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

公示时间:2025729-202587

受理邮箱dqshsw@126.com

受理电话:0459-6295028

:大庆市优化惠民殡葬政策和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大庆市优化惠民殡葬政策和实施节地

生态安葬奖励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健全殡葬服务保障制度,减轻人民群众基本丧葬负担,鼓励生态安葬,根据民政部等九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和《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发〔20191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进一步优化惠民殡葬政策及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奖励。

一、惠民殡葬政策

(一)减免对象范围

1.具有大庆市户籍在市区殡仪馆火化的城乡居民。

2.在本市死亡且遗体在本市实行火化的流浪乞讨人员或公安机关经办的无主、无名遗体

(二)减免项目和标准

1.一般对象减免项目和标准

1遗体接运费最高减免350/具;

2遗体存放费最高减免300/具;

3遗体火化费最高减免300/具;

4骨灰寄存费最高减免180/具。

以上四项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的减免,在限额内以实际发生为准。经办人选择上述项目中更高档次的服务超出减免限额部分的费用,或者选择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服务项目以及非殡仪馆提供的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由经办人自行承担。

流浪乞讨和无名、无主人员按照实际发生的殡葬四项基本服务费用进行免除。

2.特殊对象优惠项目和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特困供养人员在四项基本殡葬服务减免项目及标准上,免费提供一个保障类骨灰盒(200元以内,放弃保障类骨灰盒的不另行补贴。

(三)办理程序

由经办人到殡仪馆或死亡人员户籍所在地区民政局填写惠民殡葬减免申请表,并持下列材料到殡仪馆办理手续:

1.逝者身份证、户口本死亡证

2.经办人居民身份证;

3.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的,提供相应佐证。没有证件的,通过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和信息共享进行核查认定

4.无法查明户籍的流浪乞讨死亡人员和无名无主遗体,分别由市救助机构、公安机关派人持死亡证明,直接到殡仪馆办理手续。

殡仪馆在结算殡葬服务费用时,要对惠民殡葬减免申请表内容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对。经殡仪馆审核后,对属于免费项目范围的,在结算时由殡仪馆按相应标准直接免除该部分费用对因证件不全或对现场免费资格核验结果有异议的,丧事人需先行支付产生的费用,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有关证明办理退费。

二、节地生态安葬奖励

(一)奖励范围

具有大庆市城乡居民户籍经办人自愿在市区范围内合法公墓、国内合法海葬区域,以不保留骨灰(或使用可降解骨灰坛)、不单独留名标记的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生态安葬方式以节约土地资源、少占土地、少耗资源的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小型墓葬等骨灰安葬方式。

(二)奖励项目和标准

1.使用可降解骨灰容器,选择花(坛)葬、树葬、草坪葬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2.合法海葬撒散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3.在市区的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建造的坟墓,按规定需要迁坟而选择生态安葬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只能申请以上其中一种,不能重复奖励。

(三)办理程序

经办人持本人的身份证银行卡、与逝者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逝者火化证明或者死亡证明,向逝者户籍地所在地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填写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申请表。在公墓安葬的,还应当提供公墓出具的正规票据原件及复印件;骨灰海葬撒散的,提供海葬活动协议、海葬证;迁坟的,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限期迁坟通知书或公告。

区民政局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并上报市民政局复核通过后,区民政局通知经办人领取奖励资金方式和时限。

三、资金拨付程序

惠民殡葬费用减免及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并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市区各殡仪馆及区民政局每季度将所受理的申请进行汇总,连同有关申报材料复印件报送市民政局,经市民政局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核实确认后将资金拨付给市区各殡仪馆或区民政局

四、工作要求

(一)实施惠民殡葬政策是促进社会和谐、保障民生的重要举措,各县(区)及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和指导,确保殡葬惠民政策顺利实施。

(二)民政部门负责减免对象(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对象)资格审查、档案管理及费用结算,监督指导殡葬服务机构按标准执行。财政部门要保证所需费用足额、及时拨付到位。

(三)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建立联合督查制度,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冒领等行为,应当要求申领人退还相应费用,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其他事项

四县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2025**日起施行,有效期*年。《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城乡困难和特殊群体免收殡葬四项基本服务费用的通知》(庆政规〔20214号)同时废止。

 

(全文完)

(来源:大庆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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