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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拟出台《江西省经营性公墓年检办法(暂行)》


发布者 :cjt1188 发布时间 : 2025-12-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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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经营性公墓监督管理,规范全省经营性公墓年检工作,近日,江西省民政厅发布《江西省经营性公墓年检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办法》适用于省内所有经营性公墓,年检内容涵盖审批、建设、经营服务及内部管理四大方面,包括是否依法办理审批、是否超标建设、是否存在违规交易等细节。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与不合格三档,不合格者将被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复评仍不合格的,将依法处罚并纳入信用平台。同时,《办法》强化社会监督,要求年检结果线上线下公示,确保透明公开。
目前,意见征集正在进行中,截止日期为2025年12月26日。
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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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江西省经营性公墓年检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经营性公墓监督管理,规范全省经营性公墓年检工作,根据《殡葬管理条例》《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江西省公墓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我厅经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江西省经营性公墓年检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现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建议,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jxmzswc@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江西省经营性公墓年检办法征求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赣江南大道1266号(邮政编码:33003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江西省经营性公墓年检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12月26日。 
    附件:江西省经营性公墓年检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江西省民政厅  

2025年11月27


江西省经营性公墓年检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经营性公墓监督管理,规范全省经营性公墓年检工作,根据《殡葬管理条例》《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江西省公墓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内经批准设立的所有经营性公墓包括经营性公墓和经营性骨灰堂(塔、廊、墙)等。
  年检工作遵循“依法监管、公开公正、科学量化、协同联动”的原则,旨在建立规范、透明、高效的长效监管机制。
 设区市民政部门负责经营性公墓年检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年检初审工作
第二章  年检内容
  经营性公墓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审批、建设、经营服务内部管理等4个方面。
  审批方面主要检查:是否依法办理公墓建设审批手续;公墓建设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是否依法取得土地(林地)使用权证;有无擅自变更行政许可内容等。
  建设方面主要检查:是否严格按批复文件要求以及相关标准规范建设墓区;是否超出批准用地范围建设墓穴;是否修建超标准墓穴;墓区配套设施是否建设齐全;墓区环境是否干净、整洁、庄重等。
  经营服务方面主要检查:是否存在炒买炒卖墓穴、违规收费、违规交易;是否严格执价格管理要求,是否按照统一公示样式进行价格公示;是否制定标准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是否提供便民服务等。
  内部管理方面主要检查:是否健全规章制度;是否强化安全保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是否加强信息化建设;是否加强殡葬行风建设,开展业务培训是否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负面舆情等。
第三章 年检程序及年检材料
十条 经营性公墓年检工作按照下达年检通知、公墓自查、县级初查、市级检查等程序进行。
第十  市级民政部门应于每年第一季度下达对上年度经营性公墓进行年检的通知当年建成投用的经营性公墓,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第十  经营性公墓单位按照年检通知要求,完成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报送属地县级民政部门:
(一)经营性公墓自查报告;
(二)江西省经营性公墓年检评分表;
(三)筹建批复的文件复印件;
(四)经营性公墓建设许可证(副本
(五)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六)土地(林地)使用批准手续复印件;
(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八)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相关材料;
(九)财务决算报表和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十)上一年度墓位建设情况,预售墓位情况,销售墓位录入全省殡葬管理系统情况资料;
(十一)其它需要提供的佐证资料。
第十  属地县级民政部门收到公墓单位报来年检自评材料后,应当在30日内会同县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林业、市场监等部门联合开展实地检查,出具初审意见,连同经营性公墓单位报送的材料,一并报市级民政部门。
市级民政部门直接管理的经营性公墓年检材料由公墓单位直接报属地市级民政部门
第十  市级民政部门收到县级民政部门报送的材料和初审意见后,组织人员通过查阅资料、座谈交流、实地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年检,并《江西省经营性公墓年检评分表》进行审查打分。年检期间,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涉企行政检查相关规定对经营性公墓开展联合检查,或征求其他部门意见
第十五条  对市级民政部门直接管理的经营性公墓市级民政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实地检查后审查打分。
十六条  市级民政部门在年检审查打分结束后,应当将年检结论通过官方网站等方式予以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经营性公墓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年检结论等。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十七  对经营性公墓年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民政部门书面申请复查。市民政部门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十八  市级民政部门应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对经营性公墓的年检工作并于每年7月底前本地区年检工作总结报省民政厅。
第四章 年检结论及运用
十九  年检结论根据最终得分确定为三个等级:
(一)合格:年检总得分达到90分及以上。
(二)基本合格:年检总得分在80分(含)至89分之间。
(三)不合格:年检总得分低于80分。
第二十条  年检结论为“合格”“基本合格”的,由市级民政部门在经营性公墓建设许可证副本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
二十  经营性公墓年检确认为“合格”但有扣分事项和确认为“基本合格”的,由市级民政部门提出整改建议,明确整改要求,限期进行整改,逐项销号,并存档备查。县级民政部门指导、督促做好整改。
二十   年检结论为“不合格”的,由市级民政部门暂缓签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整改;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处罚权限的,书面告知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联合处理。
二十   经营性公墓单位整改到位后,向市级民政部门申请复检。通过整改验收的,确定为“基本合格”或“合格”等次。
对拒不整改或复评结果仍不符合年检要求的,市县民政部门联合相关部门按规定作出处罚,将失信情况纳入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信用中国(江西)网站”依法依规予以公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十条   经营性公墓建设许可证到期后,凭年的年检合格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到市级民政部门换领新的经营性公墓建设许可证;未提供年检合格材料,不予换证。
二十 经营性公墓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
(一)无故不参加年检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名称、经营主体、经营范围、地址、批建面积、法定代表人
(三)有炒买炒卖墓穴、擅自扩大墓区面积、建设超标准墓位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未按规定设置收费项目、规范制定收费标准;未按照统一公示样式进行价格公示
(五)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六)年检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十六   实行年检结果线上线下公示公告制度,强化社会监督:
(一)市县公示: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应当在本部门官方网站的显著位置,公示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经营性公墓的详细年检结果,内容应包括年检等级扣分原因。
)现场张贴:各经营性公墓应当在服务大厅、业务窗口等场所,张贴由年检实施部门统一格式的《年检结果公告》,向群众主动告知年检情况
章   监督管理
二十  市、县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年检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对年检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材料整理归档,妥善保管,以备查考。
  经营性公墓年检工作应当由民政部门组织实施,不得委托给社会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年检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廉洁自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十九  省级民政部门不定期对各地年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年检工作组织不力、程序不规范、结论失实的,予以通报并责令纠正,对造成重大影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三十  各设区市民政局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三十  本办法由江西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三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附件:江西省经营性公墓年检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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