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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冒充殡葬工全国行骗领刑三年


发布者 :cjt1188 发布时间 : 2025-08-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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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转接真殡仪 假借治丧施骗局

男子冒充殡葬工全国行骗领刑三年

 

 

(荆门晚报 记者秦文 通讯员张昆

 

近日,湖北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性质恶劣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利用群众治丧期间的急切心理,在全国范围内冒充殡仪馆工作人员实施诈骗,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

被告人青某,男,今年30岁,内蒙古人,大学本科,无固定职业。

今年年初,掇刀公安接到一市民报警,声称遭遇了涉殡葬事宜的电信诈骗。该警情引发警方高度重视,在缜密侦查后,公安机关于今年2月27日在浙江海宁一出租屋将犯罪嫌疑人青某抓获。

查明案情后,公安机关以涉嫌犯诈骗罪将青某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今年7月24日,掇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此案。

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10月起,青某出资数千元通过在某网站App投放殡葬服务广告。全国各地群众通过该网站App搜索当地殡葬服务联系方式时,便会弹出青某所留电话号码。当事人联系咨询时,青某便利用其事先在网上下载的所谓“殡葬话术”,冒充殡仪馆工作人员,诱导当事人添加其微信。在微信交流中,青某详细询问逝者信息以博取信任,随后以“殡仪馆派车拖运遗体需收取服务费”为幌子,向全国各地多名当事人收取300元至400元不等的费用。

为掩人耳目,青某收取费用后,再用自己伪装的虚拟电话号码致电当事人所在地正规殡葬服务单位,转述获得的需要殡葬服务的当事人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由于殡葬服务单位出车并不需要现场交纳出车费,待当事人办完殡葬事宜结账时,这才发现多出一项出车费,而这项费用在出车前已通过微信转给了青某。至此,当事人这才得知自己上当受骗了。而青某恰巧利用了当事人办理丧事的迫切心情和殡葬服务单位出车时不现场收费的时间差,以为能蒙混过关,但其如意算盘最终落空,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至案发,青某以此手段共骗取全国各地多人4.4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青某违法所得4万余元。在审判阶段,青某另退赔了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4555元。

法院认为,青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冒充殡仪馆工作人员实施诈骗,情节严重,构成诈骗罪。青某有多次实施诈骗的从重处罚情节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尽力退赃的从轻处罚情节。

据此,法院判决青某有期徒刑及罚金,对扣押在案的4万余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退赔相关当事人,对作案所用手机一部依法没收。

掇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案件承办人介绍,此案暴露出网络殡葬服务广告监管及行业规范的缺失。据悉,他们在案件审结后,将向市殡葬行业、相关网络平台及管理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以期堵塞漏洞,推动行业规范与良性发展,避免类似利用民众的悲痛情感实施诈骗的不法活动重演。(记者秦文 通讯员张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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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量刑规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266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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