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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所副所长受贿131万案


发布者 :cjt1188 发布时间 : 2025-08-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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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公布了一起某殡葬管理所党支部副书记、副所长马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案件,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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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5)新2201刑初273号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住哈密市伊州区。因涉嫌职务违法,于2025年2月8日被哈密市伊州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于2025年5月8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哈密市伊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任耘,新疆君始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哈伊区检刑诉(2025)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受贿罪,于202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任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至2024年春节前,被告人马某利用先后担任某党支部副书记、副所长,某殡葬用品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某党支部副书记、副所长,某党支部书记、副所长等职务的便利,为张某、陈某、薛某、王某、张某在承揽殡葬业务及零星工程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上述人员好处费人民币共计131万元,均用于个人及家庭各项开支。被告人马某归案后已退缴全部违法犯罪所得。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1.常口信息、干部简况表、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3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人马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马某的辩护人任耘辩称: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2.被告人马某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且有坦白情节,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收受张某好处费55万元

1.2005年2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马某先后担任某支部副书记、副所长,主管某殡葬用品服务中心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哈密市修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张某承揽某墓园墓框安装业务及墓园内零星工程建设提供帮助。2014年10月,张某向马某借款15万元用于发放工资,同年12月,张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偿还马某借款18万元,马某非法收受张某好处费3万元。

2.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马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长期为张某承揽某墓园墓框安装业务及零星工程建设上提供帮助,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非法收受张某好处费10万元。

3.2017年底至2024年春节前,被告人马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长期为张某承揽某墓园墓框安装业务及零星工程建设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张某好处费共计42万元。

二、收受陈某好处费34万元

1.2013年10月至2020年10月,被告人马某担任某支部副书记、副所长,主管某殡葬用品服务中心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工艺石雕厂法人陈某承揽某墓园墓框供应业务提供帮助,每年非法收受陈某好处费3万元,共计24万元。

2.2021年7月,被告人马某担任某党支部书记、副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陈某某墓园墓框供应业务中标提供帮助。同年9月,马某非法收受陈某好处费10万元。

三、收受薛某好处费30万元

1.2015年至2024年春节前,被告人马某担任某支部书记、副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工艺厂法人薛某承揽某墓园墓框供应及石制品采购业务提供帮助,每年非法收受薛某好处费2万元,共计20万元。

2.2021年4月,被告人马某担任某党支部副书记、副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长期为薛某承揽某墓园墓框供应及石制品采购业务提供帮助。马某女儿要购买房产时,薛某主动向被告人马某赠送10万元好处费。

四、收受王某好处费8万元

1.2020年4月,被告人马某担任某党支部副书记、副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承揽某殡葬服务所火化炉维修业务提供帮助。同年5月,马某非法收受王某好处费4万元。

2.2023年初,被告人马某担任某党支部书记、副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王某承揽某殡葬服务所火化炉维修业务提供帮助。同年3月,马某非法收受王某好处费4万元。

五、收受张某好处费4万元

1.2013年6月,被告人马某担任某支部副书记、副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殡仪用品经销部(已注销)实际经营者张某承揽某殡葬管理所购买28台遗体冷冻设备业务提供帮助。2014年9月,马某非法收受张某好处费2万元。

2.2019年10月,被告人马某担任哈密市伊州区殡葬管理所党支部副书记、副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张某承揽某殡葬管理所购买17台无霜液压升降冷藏棺业务提供帮助。2020年1月,马某非法收受张某好处费2万元。

另查,被告人马某已向哈密市伊州区监察委员会退缴违法所得13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到案经过、常口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干部简况表、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国共产党哈密市伊州区委员会干部任免通知、入党志愿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职务任免的通知、换届选举结果的批复、关于马某相关履历的说明、任职决定、任免决定、民政局殡葬管理党支部改选的批复、关于申请成立某殡葬用品服务中心的批复、某殡葬用品服务中心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等资料、关于部分区直行政事业单位所办经济实体未纳入区国资委统一监管相关问题整改的通知及股权划转的决定、情况说明、会议纪要、殡葬管理所购买冷冻柜合同及付款凭证、殡葬服务所维修火化炉相关合同及付款凭证、殡葬服务所与哈密市某工艺厂及浙江某石雕厂石材等公司签订的合同、殡葬服务所签订的工程协议书、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个体基本注册信息、车辆注册信息、石墓墓框销售合同、销售墓框数量统计表、购货合同及付款明细表、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收据、招投标相关文件、银行开户信息及交易流水情况等书证。2.证人张某1、张某2、马某1、马某2、陈1、王某1、王某2、陈某2、刘某、张某、张某4、吴某、薛某、王某东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及辩护人均不持异议,且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在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3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全部退赃退赔,依法可从宽处罚。其辩护人关于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已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2月8日起至2029年4月7日止。)

二、被告人马某退缴的违法所得131万元,依法予以没收,由哈密市伊州区监察委员会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谢  永  利

审 判 员 陈  薇  薇

人民陪审员 王  明  杰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热依曼·海拉提

书 记 员 李  娜  娜

 

(全文完)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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