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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稿版)芜湖市主城区殡葬设施布局国土空间专项规划(2023-2035年)

发布时间:2025-09-18   浏览量:人次

从芜湖市民政局网站获悉,《芜湖市主城区殡葬设施布局国土空间专项规划(2023-2035 年)》此前在征求公众意见后,正式稿日前已发布,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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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规划范围

第2条 规划期限

第3条 规划对象

第4条 规划依据

第5条 强制性条文

第二章 规划预测和目标

第6条 规划原则

第7条 规划目标

第8条 芜湖市殡葬设施的布局和建设标准

第9条 死亡量预测

第10条 骨灰安置量预测

第三章 殡葬设施空间布局

第11条 殡葬设施布局原则

第12条 殡仪设施布局

第13条 安葬设施布局 

第四章 近期建设计划

第14条 近期建设

第五章 实施保障

第15条 建设审批流程与标准

第16条 殡葬服务与使用规范

第17条 监管机制与执法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范围:芜湖市主城区。包括镜湖区、弋江区、鸠江区、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总面积 1495.75平方公里。

第2条 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为2023-2035年,其中:近期至2027年,远期至2035年。

第3条 规划对象

本规划的殡葬设施分为安葬设施、殡仪设施两类,安葬设施包含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殡仪设施包含殡仪馆和集中守灵点,规划包含城市、乡镇两级殡葬设施,落实选址四至范围,村级设施按照相关文件进行建设管理。

第4条 规划依据

1、国家主要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 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年

(3)《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2012年

(4)《中办国办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 号

(5)《民政部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

(6)《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

(7)《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 民事发〔1992〕24号)。

2、安徽省政策文件

(1)《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

(3)《安徽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建设指南》。

3、技术规范

(1)《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建标182-2017

(2)《殡仪馆建设标准》(建标181-2017

(3)《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规范》(JGJ/T397-2016

4、相关规划

(1)《“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2)《芜湖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年)》(2018 年修改);

(3)《芜湖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4)《芜湖市“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5)《芜湖市公益性公墓规划(2020-2035年)》

(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与标准等。

第5条 强制性条文

本规划强制性内容指文本中的粗体字加下划线条文。强制性内容是对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违反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应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章 规划预测和目标

第6条 规划原则

1、公益为主,经营为辅

优先保障公益性殡葬设施实现城乡全覆盖,满足群众基本安葬需求;同时合理配置经营性殡葬设施,为居民提供多层次、个性化的殡葬服务选择。

2、节地优先,生态融合

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新建公墓中节地生态葬法的比例不低于总墓穴规模的60%,引导并鼓励居民采用节地生态葬法。

3、城镇为主,农村管控

规划包含城市、乡镇两级殡葬设施,落实选址四至范围,村级设施按照相关文件进行建设管理。

4、统筹平衡,服务多元

建立跨区域殡葬设施共建共享机制,统筹调配土地资源集约利用,缩小地域间殡葬服务水平差距。

第7条 规划目标

1、总体目标

贯彻落实各级关于深化殡葬改革的要求,全面提升殡葬管理和服务水平,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殡葬服务需求,建成与芜湖市发展水平相适宜的现代殡葬设施布局体系,实现“节地安葬、生态安葬”的总体目标。

2、具体目标

(1)近期,至2027年。规范合法现状保留的殡葬设施,优化完善殡葬设施布局缺口,实现区域集中治丧安葬。先行建设大龙湾南侧、三山经开区、弋江区、城北片区等供需矛盾冲突较大的区域。

(2)远期,至2035年。进一步补全公益性安葬设施覆盖范围,推进集中守灵点的建设,满足城乡居民文明治丧需求,形成文明治丧、文明祭祀的良好风尚,努力实现集中治丧的目标。殡葬设施建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即设施现代化、环境园林化、管理规范化、服务人性化,适应城乡殡葬改革要求。实现公益性殡葬服务全覆盖,新建公墓节地生态安葬占比不低于60%。

第8条 芜湖市殡葬设施的布局和建设标准

1、殡仪设施

(1)殡仪馆

基于《殡仪馆建设标准》(建标181-2017,确定芜湖市殡仪馆的选址和建设标准如下:

选址标准:

符合用地分类原则和规划管理、殡葬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具备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交通、给排水、供电有保障;

尽量选择周边单位和居民较少、相对独立、交通便利的地域,并处理好与周边单位及居民的关系。

绿地率宜为 35%,不应低于30%;

满足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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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集中守灵点

目前国家层面并没有针对集中守灵点的相关标准和规定,只有少数城市出台了地方标准,因此针对芜湖市集中守灵点不做硬性建设标准。

以下标准为参考其他城市拟定的集中守灵点建设标准,仅作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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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葬设施

(1)城市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

1)建设标准:

①公墓的总平面设计应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并应满足墓穴集约、骨灰安葬多样、土地循环利用、用地紧缩、绿化扩大的要求。

②公墓的建设规模以占地面积作为划分的主要依据,其建设规模可分为四类,公墓建设规模分类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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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公墓总平面构成应包括出入口、业务办公区、停车场、墓地、祭悼场所、公共活动广场、集散广场、景观绿地、公共厕所、道路、管线、明渠以及石料场和刻碑间等空间。一、二类规模的公墓还宜包括前区广场、公祭活动区、中心绿地和展示区等。

④公墓的各功能区应按当地丧葬习俗的活动流程要求布局。

⑤公墓内用地比例应根据其建设规模、安葬形式种类以及地势、地貌确定。用地比例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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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村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

根据《安徽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建设指南》、《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范》、《关于加强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建设的意见》(皖发2017-39号)的相关规定,确定农村公益性

公墓和骨灰堂建设标准如下:

1)建设标准:

①骨灰楼堂可建成楼、堂、塔、廊、壁、室等,并设置专门的祭祀场所,方便群众祭祀;

②集约节约用地,每格位占用建筑面积不宜超过0.25m²;

③新建骨灰楼堂总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骨灰格位存放量不少于服务受益人口数5‰的30倍且不少于500个;

④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堂需具备祭奠和车辆停放设施场所,方便群众安全祭扫;

⑤采用骨灰格位存放的,应合理划分墓室,配置符合标准的骨灰寄存架等专用设施,做到“两防一通”即:防火、防潮、通风。严禁在格位内放置易燃、易爆、易腐物品。

⑥满足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2)墓穴标准:

单穴占地面积不应超过0.5㎡,合葬墓穴不应超过0.8㎡(不含公共绿化和道路用地)。墓碑应为小型化、多样化、艺术化,推广使用卧碑。墓位间以绿化带相隔。

3)格位标准:

①骨灰寄存架之间的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2m,骨灰寄存室的净高不宜低于3.3m,应能保持良好的通风换气。

②考虑到祭扫人员密集度、楼层承重等特点,骨灰堂(楼)每层楼的骨灰安放格位数量宜按由下到上逐层楼递减的原则确定。

③单个骨灰存放格位占用空间不宜大于0.25㎡,应做到“三有”,即:有统一编号,有格位门锁,有供祭祀群众安插鲜花的祭祀台装置。

④已存放骨灰的格位应设置记录逝者姓名、粘贴逝者照片等信息的位置。同一骨灰堂所有格位门锁设计为统一钥匙,由骨灰堂管理人员负责保管。

第9条 死亡量预测

预测从2023年至规划期末,芜湖市主城区累计新增死亡人数为23万人。

第10条 骨灰安置量预测

1、芜湖市主城区

为实现公益性公墓全覆盖,本次规划按照 100%配置公益性穴位,即需要公益性穴位23万个。

减量(现状盈余):现状剩余公益性穴位 24313个(含恩泽堂剩余格位7444个)。

增量(迁坟预留):考虑到新建项目迁坟需求,本次规划预留20%的穴位指标。

本次规划需要新增公益性穴位不低于24.78万个,需要新增用地约51.62公顷。

第三章 殡葬设施空间布局

第11条 殡葬设施布局原则

1、用地合规原则

筛选地类,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耕地、公益林、公路、铁路、文物保护区、城市公园、居住用地、河道。

2、集约用地原则

鼓励安葬、殡仪设施合建;优先利用荒山瘠地建设殡葬设施。

3、交通便利原则

依托干线公路及其他城乡主要道路作为来往殡葬设施的主要道路,同时避免直接在公路上直接开口,影响交通。

4、均衡配置原则

综合统筹各级公墓的服务能力和服务范围,实现殡葬设施的全覆盖,原则上以行政区划为单元均衡配置,鼓励殡葬设施打破行政区划界限,进行统筹布局。

第12条 殡仪设施布局

殡仪馆2个,其中:芜湖市殡仪馆保留现状,繁昌区殡仪馆扩建。

集中守灵点5个,分别与芜湖市殡仪馆、规划公墓进行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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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条 安葬设施布局

(1)公益性公墓

至规划期末,芜湖市主城区公益性公墓共22个,其中,规划新建9个,规划扩建9个,现状保留4个。按等级:城市公益性公墓7个,镇级公益性公墓15个。可新增穴位24.92万个,新增用地52.49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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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营性公墓

经营性公墓5个,规划新建1个、扩建1个,现状保留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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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近期建设计划

第14条 近期建设

近期建设安葬设施5个,总面积为20.61公顷,可新增穴位约9.8万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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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实施保障

第15条 建设审批流程与标准

(1)明确建设主体。

公益性殡葬设施建设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由各区(管委会)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要坚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强化公益性质,不得开展租赁、招商引资、承包经营或股份制合作等商业活动。

(2)规范审批程序。

建设殡仪馆,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严守建设标准。

公益性公墓建设参照《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规范》(经营性公墓可参照执行)、《安徽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建设指南》等;殡仪设施建设参照《殡仪馆建设标准》、《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

第16条 殡葬服务与使用规范

(1)落实惠民政策。

提倡对使用生态环保骨灰盒或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的,减少或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引导居民逐渐接纳生态安葬方式。

(2)提升集中办丧服务。

引导居民文明进行殡仪活动。加强城区集中办丧场所建设,依托殡仪馆和集中守灵点辐射周边乡镇。

(3)推进殡葬改革创新。

加快推进殡葬管理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开发集成 AR 祭扫、数字墓碑、云端存储功能的“智慧陵园”系统,通过虚拟空间置换实体空间需求。

第17条 监管机制与执法措施

(1)规范殡葬服务价格。

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管理,严格执行殡仪服务和公益性公墓相关的价格管理办法,明确基本殡葬服务收费标准。

(2)统一殡葬设施管理。

建议由国有公益性公墓管理公司,对主城区公益性公墓进行统一运营、管理,保障公益性公墓的非营利属性,统筹资源、提升服务效率,确保殡葬服务公平可及。

(3)公墓退出机制

《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提及,超过20年未办理续用手续的,由公墓的运营单位收回处置。待《条例》出台后,建议芜湖市出台相关规定,落实退出机制的要求。

 

(全文完)

(来源:芜湖市民政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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