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 :cjt1188 发布时间 : 2025-07-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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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四川发布
为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收费,日前,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范殡葬服务收费项目──
基本服务收费。指遗体处理过程中必须提供的服务收费,包括遗体接运、遗体暂存、遗体火化、骨灰寄存四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延伸服务收费。指在基本服务以外、供群众自主选择的其他服务收费,包括普通整容、普通整形、遗体防腐、悼念厅租用、殡葬用品五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中殡葬用品实行进销差率管理,最高不超过30%。
公益性公墓墓(格)位收费。指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建设并验收合格,保障本辖区居民使用的各级公益性公墓收费,包含建造墓穴所需各种材料(墓碑、墓基座等)以及安葬费用,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公墓维护管理费。指殡葬服务机构按使用年限向公墓的墓(格)位使用者收取的墓(格)位维护管理的费用,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他服务收费。除上述四类服务项目以外的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民政部门指导经营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诚实守信、合理利润原则自主确定。
《征求意见稿》还公布了基本服务项目清单和延伸服务项目清单,具体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收费,我们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形成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5年7月18日至7月25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登录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网站,通过“意见征集”专栏提出意见建议。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滨江东路156号价格处
邮编:610021
邮箱:scjgc2018@163.com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7月17日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强化殡葬服务公益属性,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我省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殡葬服务收费项目
(一)基本服务收费。指遗体处理过程中必须提供的服务收费,包括遗体接运、遗体暂存、遗体火化、骨灰寄存四项(附件1),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延伸服务收费。指在基本服务以外、供群众自主选择的其他服务收费,包括普通整容、普通整形、遗体防腐、悼念厅租用、殡葬用品五项(附件2),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中殡葬用品实行进销差率管理,最高不超过30%。
(三)公益性公墓墓(格)位收费。指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建设并验收合格,保障本辖区居民使用的各级公益性公墓收费,包含建造墓穴所需各种材料(墓碑、墓基座等)以及安葬费用,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四)公墓维护管理费。指殡葬服务机构按使用年限向公墓的墓(格)位使用者收取的墓(格)位维护管理的费用,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五)其他服务收费。除上述四类服务项目以外的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民政部门指导经营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诚实守信、合理利润原则自主确定。
二、强化殡葬服务收费管理
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要强化殡葬公益属性,保障基本殡葬服务,扩大公益服务供给,提升服务质量,扩大惠民殡葬政策覆盖面,减轻人民群众丧葬负担。
(六)合理确定殡葬服务收费标准。殡葬服务收费,实行属地化管理,在履行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基础上,由各市(州)、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等部门制定。其中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应坚持非营利原则,根据财政补贴情况从严核定。延伸服务收费标准,应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按照合理补偿殡葬服务成本,并与社会承受力相适应原则制定。其他服务项目,要在积极倡导殡葬移风易俗基础上提供服务,各地可结合实际,由民政部门统一服务名称、服务内容后增加其他服务项目。所有服务项目应采取清单式管理,同时可结合实际制定套餐服务和单项选择服务相结合的服务清单,满足丧属的不同需求。殡葬套餐结构应科学合理、简单清晰,套餐中需列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对应服务、定价形式等内容。
(七)规范公墓收费。公益性公墓收费标准,由各市(州)、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并兼顾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经营性公墓墓(格)位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鼓励公墓经营单位为低保、特困人群以及民政福利机构供养人员提供免费的墓(格)位。公墓收费包含墓位(格)价格和公墓维护管理费,维护管理费按年度收取,收取时间从安葬之日起算,原则上一次性收取不超过20年。公墓墓(格)位使用合同期满,群众申请继续使用的,公墓经营单位可继续收取公墓维护管理费,也可通过奖励方式鼓励群众不再使用,对骨灰实行生态安葬。
(八)加强收费管理。殡葬服务收费执收主体为事业单位的,其基本服务收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政府预算管理,使用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类票据,基本服务以外的其他殡葬服务收费收入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使用税务票据。
三、加强殡葬服务综合监管
(九)落实费用减免政策。坚持殡葬的公益属性,在保证基本服务的供给规模和质量前提下,殡葬服务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开展延伸服务。严格落实绿色惠民殡葬政策,有条件地区研究制定面向辖区所有居民的基本殡葬服务收费减免政策,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扩大政策对象、惠民项目范围,探索简捷、便民的申领补贴办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节地生态安葬实行奖补。
(十)完善公示体系。各级民政部门应在部门网站、公众号等政务服务平台及时发布、更新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殡葬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方便群众查询。殡葬服务机构要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文件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等,未经公示的服务项目一律不得收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要充分尊重丧属的自主选择权,不得强制、捆绑、诱导消费,为丧属选择服务提供便利和必要帮助,并与丧属签订服务合同,引导群众理性消费和明白消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殡葬服务应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调整前1个月进行公示。
(十一)强化综合监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压实殡葬行业主管责任,加强殡葬行业规范引导,指导相关市场主体按照行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提供服务,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综合监管机制,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职责完善殡葬行业收费政策,强化政府定价和指导价作用。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基本殡葬服务经费保障,配合做好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政策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应严肃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及政府指导价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各地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群众对殡葬服务收费的投诉举报。对限制丧属使用自带符合政策规定的丧葬用品,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按规定提供服务并收费,强制、捆绑、拆分、强制服务并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以及提供殡葬服务和销售殡葬用品时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切实维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调整殡葬服务管理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字费〔1997〕256号)《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调整部分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费〔2001〕77号)《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殡仪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价发〔2005〕267号)《四川省发展改革委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989号)同时废止。执行期间,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基本服务项目清单、延伸服务项目清单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7日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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