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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殡葬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强化行业公益属性


发布者 :cjt1188 发布时间 : 2026-08-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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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新修订的《殡葬管理条例》,推动全省殡葬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吉林省民政厅结合本省殡葬工作实际,于近日研究起草了《吉林省殡葬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已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9月3日。

《意见稿》共8章51条,包括总则、殡葬设施、殡仪服务、安葬服务、丧事活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在总体思路上,一是坚持公益属性,把强化殡葬行业公益属性作为殡葬工作基本定位和重要要求,体现在殡葬设施规划、运营主体、服务收费等方面,保障基本殡葬服务公平可及。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殡葬领域制度建设短板弱项,对殡葬服务全链条、丧事活动各环节、殡葬从业多主体、殡葬监管多部门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完善殡葬服务管理规则体系,构建便民殡葬服务网络。三是坚持深化改革,把减轻群众经济负担、便民利民惠民作为核心目标,把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作为深化殡葬改革的主攻方向,把文明节俭、移风易俗等理念贯穿殡葬活动全过程,明确丧事活动应该提倡什么、反对什么,坚决抵制陈规陋习。四是坚持长效治理,充分借鉴和固化殡葬领域整治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完善殡葬活动全链条监管,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压实殡葬设施运营单位、丧葬用品经营主体、殡葬中介服务从业主体的责任,加强社会和行业监管,规范服务管理,推动建立协同高效的殡葬行业综合监管体系,建设风清气正、利民惠民的殡葬环境,实现群众逝有所安的殡葬目标。

在总则部分,《意见稿》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管理方针、管理体制和部门职责、基本殡葬服务、火葬土葬区划定、殡葬设施规划、火葬要求、殡葬信息管理等。把强化殡葬行业公益属性,保障公民基本服务需求写入立法目的;明确了省、市(州)、县(市、区)殡葬工作的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基层组织的管理职责;明确了殡葬服务基础项目和非基础项目清单及收费标准定价权限;明确了火葬土葬区划定的批准程序、划定标准;明确了殡葬设施规划、火葬区死亡人员的火葬要求,以及殡葬信息管理的相关要求。

在殡葬设施和殡葬服务单位管理方面,《意见稿》明确了殡葬设施范围、安葬设施建设原则、乡镇公益性安葬设施、村公益性安葬设施、建造坟墓禁止区域、林草地复合利用、散埋乱葬处理、公墓墓位建设标准、公墓墓位使用周期、殡葬服务机构性质、殡葬服务机构年度工作报告规定、殡葬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管理、从事殡葬工作的技术要求标准、殡葬服务清单化规定、殡葬中介服务机构人员管理、经营性公墓维护基金规定等内容。明确殡葬设施主要包括殡仪馆、骨灰堂、公墓,殡仪馆根据实际需要可设立服务网点;明确了城镇、农村、村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主体和批准权限,禁止在可耕地、宜林山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库和河流堤坝、铁路与公路两侧建造坟墓;明确了火葬区公墓墓位、骨灰堂格位和土葬区遗体安葬墓穴建设面积标准,公墓墓位、骨灰格位的使用周期;明确了新建殡葬设施应当由政府举办,殡葬服务机构为非营利性机构;明确了殡葬服务运营单位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从经营收入中提取费用建立维护基金,实行专账管理,在当地民政部门的监督下专门用于墓位的维护和管理。

在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方面,《意见稿》明确了在本省死亡的公民,应在本省火葬或者土葬,特殊情况需要将遗体运往非死亡地的,丧属凭运输目的地民政部门出具的遗体接收证明联系殡仪馆运输遗体;明确了逝者没有继承人的,逝者的遗赠抚养人、愿意承办丧事的其他亲属、生前的供养机构、生前所在单位或最后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为丧事承办人;明确了遗体接运、存放、防腐、整容、火化服务,必须由殡仪馆专门负责提供;明确了遗体捐献者的捐献手续、火化要求;明确了提倡和鼓励采用撒散、树葬、草坪葬、花坛葬、壁葬或深埋等方式安置骨灰;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殡葬管理纳入社会综合治理体系,建立殡葬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筹协调,民政、公安、自然资源、市场监管、林草和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配合,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共同做好殡葬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法律责任部分明确了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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