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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殡葬服务分类与定价


发布者 :cjt1188 发布时间 : 2026-10-16 人浏览

特别提示:本站所标注价格及相关信息来源于网络采集,仅供参考,实际情况以墓园前台咨询为准。

根据国家最新的《殡葬管理条例》及相关收费政策,殡葬服务在项目性质上被划分为基础项目与非基础项目,在价格管理上则对应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理解这这些分类的交叉关系,有助于明晰各项服务的收费依据。

一、殡葬基本服务(基础项目)

殡葬基本服务,也称基础项目,指为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而必须提供的服务。根据2026年修订的《殡葬管理条例》,殡葬服务(包括殡仪服务和安葬服务)分为基础项目和非基础项目。

殡仪服务的基础项目包括: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告别、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省级民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根据本省实际,可将遗体整容、遗体防腐等增加为基础项目。

安葬服务的基础项目包括:生态安葬(如树葬、不保留骨灰的撒散等),以及政府举办的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骨灰格位安葬。

基础项目实行清单化管理,省级民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确定本省份殡葬服务基础项目清单。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建立本地全口径殡葬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列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具体服务内容等,经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核,报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各地要严控殡葬服务收费项目,清单之外不得收费。

二、殡葬非基础项目

非基础项目(过去常称“延伸服务”或“选择性服务”),指在保障基础项目供给的前提下,由群众自愿选择的、满足个性化或特殊需求的服务项目。

殡仪服务的非基础项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群众需求合理确定。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在国家层面未列入基础项目,但省级民政部门可根据本省实际将其增加为基础项目;在未增加为基础项目的地区,方属于非基础项目。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特需守灵服务等项目是否列入非基础项目清单,由各地民政部门自主确定,具体是否属于特需服务及实行何种价格管理方式,按地方分类目录确定,并非国家统一规定。

安葬服务方面,除基础项目(生态安葬、政府举办的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骨灰格位安葬)外的其他安葬形式(如经营性公墓的墓位安葬)及相关服务,属于非基础项目范畴。非基础项目实行清单化管理,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群众需求合理确定非基础项目清单。非基础项目收费原则上实行收费标准参考区间管理,由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明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引导殡葬服务机构合理收费。其中,政府举办或参与举办的经营性公墓(骨灰堂)收取的墓位使用费、维护管理费等,收费标准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民政部门制定,或者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由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他经营性公墓(骨灰堂)的上述收费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殡葬服务机构按照实际成本和合理利润自行确定,并书面报告当地民政部门,地级及以上民政部门通过明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加强引导。

三、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一)殡葬服务政府指导价

政府指导价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经营者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适用对象:殡葬基本服务(基础项目),以及部分安葬服务,具体包括生态安葬费,城镇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收取的墓位使用费、格位使用费、维护管理费,以及政府举办或参与举办的经营性公墓(骨灰堂)收取的墓位使用费、格位使用费、维护管理费。

根据发改价格〔2026〕108号,基础项目收费标准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民政部门制定,或者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由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答记者问亦确认:“对满足群众基本需求的殡仪服务基础项目,全部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各地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

定价原则:制定殡仪服务和安葬服务项目的政府指导价坚持公益性定位,基准收费标准在成本监审或调查的基础上,以扣除政府补助、社会无偿捐赠等后的成本为依据,按照补偿合理成本的原则制定。浮动幅度应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机构性质、服务类型、机构成本差异等因素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由殡葬服务机构按照非营利性原则,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收入和承受能力,在基准收费标准以及浮动幅度范围内合理确定。

安葬服务方面:安葬服务收费项目仅限于墓位(格位)使用费、维护管理费、生态安葬费三项;除上述收费外,殡葬服务机构不得收取其他与安葬相关的费用。各类殡葬服务机构收取的生态安葬费,以及城镇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政府举办或参与举办的经营性公墓(骨灰堂)收取的墓位使用费、格位使用费、维护管理费,收费标准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民政部门制定,或者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由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农村公益性墓地原则上不得向村民收取墓位使用费;如需收取维护管理费,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实际成本明确收费标准。

(二)非基础项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

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非基础项目,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会同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通过明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等方式,引导殡葬服务机构合理收费。确定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应参照政府指导价的定价原则,综合考虑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民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配套采取有效的行业监管措施,确保收费合理、规范。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原则上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主要发挥引导作用。

收费标准参考区间主要用于引导殡葬服务机构合理收费,民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配套采取有效的行业监管措施,确保收费合理、规范。

(三)殡葬服务市场调节价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根据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适用对象:主要包括殡仪服务中的特需服务(如非正常遗体处置、个性化守灵等,具体是否属于特需服务及实行市场调节价,按地方分类目录确定)以及骨灰盒、寿衣、花圈等丧葬用品,和其他经营性公墓(骨灰堂)的相关收费。

此外,城镇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政府举办或参与举办的经营性公墓(骨灰堂)中,除纳入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墓位使用费、格位使用费、维护管理费之外的其他服务收费,也实行市场调节价。

殡仪服务方面:特需服务及丧葬用品实行市场调节价。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销售丧葬用品等经营行为的指导,并推动、指导其按照“文明节俭”的原则开展丧葬用品集中采购,压缩采购环节,降低采购价格,保证丧葬用品质量。同时,地方民政部门应通过明确进销差价或进销差价率等方式,引导丧葬用品价格合理形成。

实行市场调节价仍应遵守《价格法》等规定,落实明码标价,不得强制服务、捆绑收费或者价格欺诈。

安葬服务方面:其他经营性公墓(骨灰堂)收取的墓位使用费、格位使用费、维护管理费等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殡葬服务机构按照实际成本和合理利润自行确定,并书面报告当地民政部门。该书面报告一般不属于行政审批,不改变市场调节价性质。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经营性公墓(骨灰堂)的收费指导,通过明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加强引导,并配套采取有效的行业监管措施。

四、收费公示与清单管理

各地分层级建立殡葬服务“三张清单”(基础项目清单、非基础项目清单、收费目录清单)。其中,基础项目清单由省级民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确定;非基础项目清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群众需求合理确定;收费目录清单由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建立本地全口径清单,列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具体服务内容等,经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核,报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殡葬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成本核算等制度,准确记录核算各项服务成本和收入情况。收费公示制度要求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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