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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关于明确全市殡仪馆殡仪服务基础项目收费标准(试


发布者 :cjt1188 发布时间 : 2026-10-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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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全市殡仪馆殡仪服务基础项目

收费标准(试行)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烟发改价格〔2026〕236号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发展局)、民政局(社会事业发展局)、财政局,各殡仪馆: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殡仪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领域收费管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6〕235号)《烟台市民政局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烟台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公布〈烟台市殡葬服务基础和非基础项目清单〉的通知》(烟民〔2026〕2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各殡仪馆殡仪服务基础项目收费标准(试行)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烟台市各区市殡仪馆殡仪服务基础项目收费管理。

二、殡仪服务基础项目范围

殡仪服务基础项目包括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告别、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等5项。本次新增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基础项目为:遗体接运项下的馆外收殓抬尸、遗体告别项下的遗体告别厅租用。原遗体接运子项目馆内抬尸费(仅限法医鉴定),按规定调整为非基础项目,归入殡仪设施租赁类,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市民政局明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引导殡仪馆合理收费。

三、殡仪服务基础项目收费标准

殡仪馆殡仪服务基础项目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各殡仪馆应按照非营利性原则,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收入和承受能力,在不超过政府指导价收费上限的范围内合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烟台市各区市殡仪馆殡仪服务基础项目收费标准(试行)详见附件,莱州市遗体接运车接运收费继续执行原有标准。

四、有关要求

(一)强化收费征管。事业单位性质的殡葬服务机构基础项目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收入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规范收费行为。各殡仪馆收费标准高于本通知规定最高限价的,须降至限价以内;原收费标准已经在最高限价以内的,本通知印发后,执行标准不得超过原收费标准。

(三)落实明码标价。各殡仪馆须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服务流程和服务内容等信息,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试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烟台市各区市殡仪馆殡仪服务基础项目收费标准(试行)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烟台市民政局

烟台市财政局

2026年10月16日

 
 
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殡葬服务关系民生福祉,社会关注度较高。近年来,国家、省持续推进殡葬领域收费专项治理,要求厘清殡葬服务项目属性,健全价格管控机制,规范殡葬机构收费行为。前期,市民政局牵头印发《烟台市殡葬服务基础服务与非基础项目清单》,但清单内部分殡仪服务基础项目尚处于由市场调节价转为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过渡阶段,存在各区域收费标准不统一等问题,社会对殡葬收费规范化、透明化诉求较为突出。  

二、决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2.《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

3.《山东省定价目录》(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08号)

5.《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领域收费管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6〕235号)

6.《烟台市民政局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烟台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公布〈烟台市殡葬服务基础和非基础项目清单〉的通知》(烟民〔2026〕29号)

三、出台目的

一是理顺殡仪服务价格管理机制,厘清基础与非基础殡仪服务项目边界,统一全市殡仪馆殡仪服务基础项目政府指导价上限,解决区域收费标准不统一问题。

二是通过价格机制规范殡葬收费行为,杜绝强制服务、捆绑收费,减轻群众丧葬负担,守住基本殡葬公益底线,提升殡葬收费透明度,维护丧属合法权益,促进殡葬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主要内容

(一)落实殡仪服务基础项目相关政策

按照国家、省规定,殡仪服务基础项目包括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告别、遗体火化、骨灰寄存五大类,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本次通知对殡仪服务项目范围、项目属性、定价权限及定价模式同步作出调整。

一是调整殡仪馆政府指导价项目范围。新增两项基础服务纳入价格管控,将遗体接运项下馆外收殓抬尸、遗体告别项下遗体告别厅租用,由市场调节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执行最高限价。调整个别项目服务属性,原遗体接运项下仅限法医鉴定场景的馆内抬尸费,调整为非基础服务项目,归入殡仪设施租赁类别,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市民政局明确收费参考区间,引导殡仪馆合理收费。

二是调整定价管理权限。由原市、县(市、区)分级定价调整为市级统一制定政府指导价上限。

三是转变定价实施模式。由“政府定价、机构直接执行”调整为政府指导价上限管理,殡仪馆在不超过政府指导价收费上限的范围内合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同时,各殡仪馆现行收费标准高于本通知最高限价的,应当下调至限价以内;现行收费已低于最高限价的,本通知印发后,实际执行价格不得超过原有水平。

(二)两项新增基础项目收费标准核定

本次政策重点核定馆外收殓抬尸、遗体告别厅租用两项新增基础项目收费标准,实现这两个项目全市统一最高限价。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等其余存量基础项目延续现行收费标准,不作统一调整。本次改革由市级统一承接各县(市、区)定价权限,实行分步推进。鉴于莱州市遗体接运项目情况与其他区县存在差异,过渡期内暂继续沿用原有收费标准,不适用本次统一限价,待后续完成成本监审、条件成熟后,纳入全市统一限价管理。

馆外收殓抬尸:该项服务适用于上门收殓搬抬正常遗体(躯体完好,不存在严重破损、腐败、传染病等特殊情形)。特殊遗体收殓搬抬,属于殡葬非基础服务项目,不适用馆外收殓抬尸政府最高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丧属自愿选择。

正常遗体馆外收殓抬尸收费标准为:平层及3层(含)以下,配置1名工作人员,最高收费180元/具。确需增配工作人员的,须事先征得丧属同意,不得强制增加人员并收费;协商一致增派人员的,每增加1名工作人员最高加收180元。无电梯建筑核算楼层包含底层商业网点,折算后的地平面3层(含网点)以上,每层最高加收50元。如果楼栋一楼是商业网点,住宅从2楼开始,那么住宅2楼就等同于地平面的3层。丧属自行完成收殓抬尸的,不得计收本项费用。

本项目定价参考近三年行业成本调查情况,合理弥补服务成本,保障殡仪馆正常运转,守住殡葬公益属性。本次采用1名工作人员作为基础服务配置、如需加派人员双方协商确定的模式,厘清收费范围,杜绝捆绑收费;高层楼层加价标准,参考省内其他地市普遍做法。明确增加工作人员必须征得丧属同意,丧属自行收殓抬尸不收费,从源头杜绝强制服务、乱加价问题。  

遗体告别厅租用:按照建筑面积划分为小型、中型、大型告别厅,分档设定最高限价:100㎡以下小型告别厅300元/场次、100㎡(含)—200㎡(含)中型告别厅1000元/场次、200㎡以上大型告别厅1300元/场次。

各档次告别厅场次费用包含绢花、花圈、供桌、电子显示屏、桌椅、音响、冷藏棺等设施使用,同时将基础遗容整理纳入本项服务内容,不得另行单独收取遗容整理相关费用。

本项目定价以成本调查数据为基础,合理覆盖场馆使用、设备维护等成本,保障殡仪馆可持续运营。使用频次较高的小型告别厅收费降幅明显;大中型告别厅重点规范原有偏高收费,兼顾不同群体服务需求,有效降低群众丧葬支出。将基础遗容整理统一纳入告别厅配套服务,避免拆分项目、重复收费。

五、名词解释

政府定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直接制定的价格,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自主调整。

政府指导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经营者可在限价范围内,结合运营实际自主确定具体执行价格,但不得突破上限标准。

特殊遗体收殓搬抬:殡仪馆提供的对肢体破损、腐败异味、感染II类传染病等的特殊遗体,上门进行收殓、包裹、消毒搬抬等服务。

六、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此前本市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试行期间,国家、省出台新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试行期满后,将组织开展殡仪馆殡仪服务定价成本监审,结合政策实施效果、行业运营实际,制定正式的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

七、政策咨询部门及联系方式

咨询部门: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科

联系电话:0535‑6657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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