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 :cjt1188 发布时间 : 2026-11-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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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加强收费协同监管,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促进殡葬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厅对《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收费和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于10月29日印发。《办法》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明确,殡葬收费和价格包括殡仪服务收费、安葬服务收费和丧葬用品价格。殡仪服务和安葬服务收费分为基础项目收费和非基础项目收费。殡仪服务基础项目包括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整容、遗体防腐、遗体告别、遗体火化、骨灰寄存。安葬服务基础项目包括生态安葬、政府举办的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骨灰格位安葬(含墓位〈格位〉使用费、维护管理费)。非基础项目清单由自治区民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办法》规定,在收费项目与标准核定方面,殡仪服务基础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民政部门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遗体接运费由基础运费和每公里加价两部分组成,自治区行政区域外的遗体接运执行市场调节价;遗体存放费标准以元/具·天为计费单位核定,不足24小时按全天计算;遗体整容费、遗体防腐费标准以元/具为计费单位核定;遗体告别费标准以元/次·30分钟为计费单位核定;遗体火化费标准以元/具为计费单位核定;骨灰寄存费标准以元/盒·月为计费单位核定。非基础项目由地级市民政部门明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引导殡葬服务机构合理收费。
安葬服务收费方面,各类殡葬服务机构收取的生态安葬费,城镇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和政府举办或参与举办的经营性公墓(骨灰堂)收取的墓位(格位)使用费、维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平动幅度。农村公益性墓地原则上不得向村民收取墓位使用费,如需收取维护管理费,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实际成本明确收费标准。其他经营性公墓(骨灰堂)收取的墓位(格位)使用费、维护管理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殡葬服务机构按照实际成本和合理利润自行确定,并书面报告当地民政部门。维护管理费每20年为一个缴费周期,原则上一次性收取,按销售的墓位(格位)使用价格百分比区间收取,其中骨灰墓不高于5%,土葬墓不高于6%。除上述收费外,殡葬服务机构不得收取其他与安葬相关的费用。
丧葬用品价格指销售骨灰容器、火化卫生棺、寿衣、花圈等基础丧葬用品的价格。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销售丧葬用品等经营行为的指导,按照“文明节俭”的原则组织开展丧葬用品集中采购,压缩采购环节,降低采购价格,保证中低价位丧葬用品供应充足。
《办法》要求,制定殡仪服务和安葬服务项目的政府指导价要坚持公益属性,严格履行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等程序,以扣除政府补助、社会无偿捐赠等后的成本为依据,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机构性质、服务类型、机构成本差异等因素,合理确定基准收费标准和平动幅度。
《办法》规定,在优惠政策方面, 遗体或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免除殡仪服务收费、政府举办的殡葬服务机构生态安葬费、墓位使用费和骨灰容器收费,由属地财政部门对相应殡葬服务机构给予补贴。对因公安机关案件办理等特殊原因或无人认领所致遗体发生的殡葬费用可予减免。鼓励经营性公墓对救助对象减免墓位使用费。
《办法》要求,在收费行为方面, 各地要严格执行殡葬服务收费项目,清单之外不得收费。地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殡葬服务和收费集中公示制度,在官方网站设置专栏,将本地区殡葬服务机构名单和性质、殡葬服务收费目录清单集中公示,并及时更新。殡葬服务机构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服务流程和服务内容等;销售丧葬用品的殡葬服务机构还应公示丧葬用品价格。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殡葬服务经营主体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出具合法票据,建立收费台账,如实记录收费情况,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采取分解项目、扩大范围收费等形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办法》还要求,在监督管理方面, 各级发展改革、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监测,强化收费政策评估,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销差价(率)等进行定期评估,并及时调整优化,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不遵守行业管理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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